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566號
PCDV,107,司促,11566,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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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明聰即陳明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肆佰伍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壹拾壹萬柒仟零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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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