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64號
PCDV,107,司促,11464,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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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64號
債 權 人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債 務 人 旭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陸仟伍
  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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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