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371號
PCDV,107,司促,11371,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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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1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謝正順
債 務 人 黃張彩
債 務 人 黃木水
債 務 人 黃朝碧( 歿)
債 務 人 張碧瑤
一、債務人黃張彩黃木水張碧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捌拾伍萬零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四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朝碧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張彩黃木水、黃朝碧、
  張碧瑤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其中債務人黃
  朝碧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
  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該
  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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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