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1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謝正順
債 務 人 黃張彩
債 務 人 黃木水
債 務 人 黃朝碧( 歿)
債 務 人 張碧瑤
一、債務人黃張彩、黃木水、張碧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捌拾伍萬零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四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朝碧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張彩、黃木水、黃朝碧、
張碧瑤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其中債務人黃
朝碧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
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該
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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