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82號
PCDV,107,司促,10982,201805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82號
債 權 人 賴建仲
債 務 人 TIMBOL NELIZA VILLANUEVA
債 務 人 MACATANGAY LESTIROSE COLOMA
債 務 人 DELARA TERENEE RICAFRENTE
債 務 人 MAMANGUN NANETH TIMBOL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伍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