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82號
債 權 人 賴建仲
債 務 人 TIMBOL NELIZA VILLANUEVA
債 務 人 MACATANGAY LESTIROSE COLOMA
債 務 人 DELARA TERENEE RICAFRENTE
債 務 人 MAMANGUN NANETH TIMBOL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伍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