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36號
PCDV,107,勞執,36,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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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子瓔 
相 對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6年11月份工資25,670元(已扣除勞、健保費)及106年12月份7,461元(已扣除勞保費)及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9日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損失19,526元,上述金額合計52,657元。資方同意給付52,657元,並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07年4月10日給付18,000元、第二期於107年5月10日給付18,000元、第三期於107年6月11日給付16,657元,上述金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3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 52,657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106年11月份工資25,670元(已扣除勞、健保費)及106年12 月份7,461元(已扣除勞保費)及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 9日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損失19,526元,上述金額合計 52,657元。資方同意給付52,657元,並分三期給付。第一期 於107年4月10日給付18,000元、第二期於107年5月10日給付 18,000元、第三期於107年6月11日給付16,657元,上述金額 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 到期,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7年3月23日新北府勞資字第 1070431268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 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工資及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損失,合計共52,657元 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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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