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0號
原 告 陳太郎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瓊蓉
被 告 蕭慧君
蕭桂煖
蕭束伊
蕭素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5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