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8號
參 加 人 蔡樹根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原楊義重與被告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參加,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之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