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中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隆
訴訟代理人 陳澤西
王德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就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14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萬6339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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