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22號
PCDV,106,重訴,322,2018052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林資益 
      張瑜鳳 
      林瑞擇 
被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22 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
,676,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7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