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757號
PCDV,106,訴,3757,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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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757號
原   告 陳寶惠 
被   告 華固新綠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思涵 
訴訟代理人 蔡閔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
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華固新綠洲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變更 為甲○○,並經該新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第273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係華固新綠洲社區(下稱華固社區)中之門牌號碼為新 北市○○區○○路000號5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 人即區分所有權人,於106年1月間進行系爭建物之室內裝潢 工程,並依華固社區之社區裝潢管理辦法向華固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華固公司)繳交上海銀行之面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號碼為SMA0000000號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 票)作為裝潢保證金。系爭建物之裝潢工程自106年1月4日 起至106年5月中止,而關於防墜設施乃於106年1月4日至106 年1月6日間所裝設完成,經被告於106年5月派員查驗後,並 未提出原告有何違反華固社區之社區裝潢管理辦法之事實, 竟稱原告於施工期間未依該辦法規定於後陽台設有鋁窗,而 拒返還作為裝潢保證金之系爭支票。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勘查後,以106年9月21日新北工寓字第1061873963號函告知 會勘結果為:「105號5樓(應為101號5樓之誤載)建物後陽 台設有鋁窗屬實;住戶表示家中有4歲小孩,該鋁窗是為防 墜設施。查系爭鋁窗設有逃生避難出口、具有減少兒童墜樓 意外發生及保障兒童生命安全之功效、且未突出外牆面,故 目前尚無違反上開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 規定」,故原告應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被告雖 於106年6月19日及7月21日佈告欄公告「住戶後陽台加裝鋁 窗事宜」,然其公告期間係於系爭建物施工完成後,公告事 項應不得溯及既往發生效力,故原告並無違反該辦法。況上 開裝潢保證金乃住戶為室內裝修工程而向提出申請所繳付之 費用,目的在於避免住戶因施工損壞社區公用空間而請住戶



預先繳納之押金,其與陽台裝設鋁窗之規範及目的完全無涉 ,惟被告屢屢以原告於後陽台加裝鋁窗乙事,藉故扣押裝潢 保證金,顯非合法。上列鋁窗之防墜設施於106年1月4日至1 06年1月6日間裝設完成,在被告106年1月18日核准報備成立 前,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家中12歲以下 兒童之住戶,只要設置之防墜設施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 面,得不受報備有案之規約限制,被告應無權認定原告行為 違規。原告雖先前將系爭支票交付華固公司,然嗣被告成立 後,華固公司應將系爭支票交付被告,故被告有義務將系爭 支票返還原告。況自被告成立後,亦有九戶住戶透過被告向 華固公司取回退還之保證金。系爭支票已於106年1月10日兌 現,原告亦已於106年5月交付現金予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原 告委託之裝潢設計師即訴外人杜中彥,上列10萬元之裝潢保 證金目前由華固公司保管,經華固公司表示,需由被告提供 驗退單予華固公司,華固公司始能將裝潢保證金退還至原住 戶帳戶。原告已於106年9月14日及同年11月7日以存證信函 催告被告返還上列裝潢保證金,惟被告迄今置之不理。 ㈡被告於華固社區之公佈欄公告原告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8條及上列社區裝潢管理辦法,惟原告並未違反上開規定 ,然被告仍於106年10月4日華固新綠洲第一次公設點交會前 會協商會議時稱原告違反上列社區裝潢管理辦法,繼續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造成社區住戶對於原告有不正確之印象,認 為原告係一再違反社區規約之不良住戶,已貶低原告於本社 區之聲譽,降低其他住戶與原告交往之意願,此不實內容已 致其他住戶對原告之人品產生懷疑,被告之公告不僅已損害 原告之名譽,亦造成其生活上困擾,被告應於華固社區之公 佈欄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長期受損之名譽。 ㈢為此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 段規定,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簽名蓋章向華固建設申請 返還給付原告10萬元。⒉被告應自106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於華固新綠洲管理 委員會公佈欄刊登道歉啟事,並張貼於華固社區1樓、B1、B 2、B3公告板及電視牆30日,每日以24小時計(應事先以書 面告知原告,並將正本1份交原告收執,張貼未滿30日不得 撤除),另被告應於華固新綠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公開道歉 並將道歉內容載明於會議紀錄。⒋如獲勝訴判決,請准予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係於106年1月18日核准報備成立,故於被告核准報備成 立之前係由華固公司代為管理新成屋之華固社區。原告於10



5年12月31日向華固公司申請室內裝修工程,當天由原告之 裝潢設計師杜中彥繳交裝潢保證金10萬元予華固公司,並簽 立裝修工程切結書,周丕鈞則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名切結 。被告曾於106年3月11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議,該會 議記錄中第2項第1點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內 政部曾於102年7月4日頒布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 令,全文共6點針對大廈各處可裝設之防墜設施有詳細規範 及圖例參考)決議訂定華固社區隱形鐵窗之規範。經華固社 區物業人員於106年5月3日查驗系爭建物,發現系爭建物於 後陽臺違法裝設鋁窗,已違反裝修切結書第9條第4項規定, 亦違反本社區隱形鐵窗(防墜設施)之規範,被告基於系爭 建物有違規事項無法予以驗退之事由,故裝潢保證金目前仍 由華固公司保管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公寓大廈有 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 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條文 中提到得設置,是有選擇性的,裝潢工程切結書中有提到驗 退保證金的條件是「無變更外觀、裝設鐵(鋁)窗或其它違 反建築法規之工程」,而裝潢設計師杜仲彥和連帶保證人周 丕鈞選擇簽訂契約,則意謂放棄原有之權利,是原告主張其 得合法設置鐵窗已違反切結書之約定。系爭支票已由華固公 司兌現,並未移交被告,被告並無侵占原告款項,系爭支票 不在被告手中,其裝潢保證金之利息不應由被告支付。 ㈡原證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106年9月21日新北工寓字第1061 873963號函文與被證三之內政部所頒定之公寓大廈防墜設施 設置原則有所抵觸,被告曾詢問華固公司之見解,其告知應 屬違規,被告亦曾去函內政部詢問,但未獲明確回覆,被告 莫衷一是,因本社區已有少數住戶違反建築法規私設鋁窗, 破壞本社區建築外觀,被告基於職責不敢輕率認定,故於管 委會會議中提出討論,並由與會委員共同決議,並將決議內 容記載於會議記錄中,況被告亦無公佈原告姓名,並無原告 所述侵害名譽一事。
㈢請求法院判決: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法院的判斷: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79條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係於106年1月18日核准報備成立,故於被告核准報備 成立之前係由華固公司代為管理新成屋之華固社區。原告於 105年12月31日向華固公司申請系爭建物室內裝修工程,當 日由原告委託之裝潢設計師杜中彥繳交裝潢保證金10萬元( 即系爭支票,已於106年1月10日兌現)予華固公司,並簽立 華固新綠洲裝修工程切結書,原告之配偶周丕鈞則作為連帶 保證人(依該裝修工程切結書,施工承包商杜中彥及裝修戶 原告應連帶保證於106年1月4日至106年4月10日系爭建物裝 潢工程施工期間遵守華固新綠洲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及該切結 書條款,且該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第9條第4款規定,裝潢(修 )完成後且合於下列條件,並經乙方認可者,得無息領回保 證金:㈣無變更外觀、裝設鐵(鋁)窗或其他違反建築法規 之工程)。系爭建物之裝潢工程自106年1月4日起至106年5 月中止,而關於後陽台鋁窗之防墜設施乃於106年1月4日至 106年1月6日間所裝設完成。經華固社區物業人員於106年5 月3日查驗系爭建物,發現系爭建物於後陽臺違法裝設鋁窗 ,已違反該裝修工程切結書(華固新綠洲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第9條第4款)規定,被告因此無法予以驗退,故上列裝潢保 證金10萬元目前仍由華固公司保管中。新北市工務局於106 年9月21日新北工寓字第1061873963號函回覆原告其加裝鋁 窗事實,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室內裝修工程申請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支票存根、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10月2日新北工寓字第1061950144號 函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9月21日新北工寓字第10618739 63號函、華固新綠洲A3棟5樓裝潢驗退照片、華固新綠洲A3 棟5樓裝潢保證金收據、華固新綠洲A3棟5樓裝修工程切結書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4頁、第53-55頁、第81-83頁、 第281頁、第359頁、第363頁),足見原告於105年12月31日 向華固公司申請系爭建物室內裝修工程時,確有繳交裝潢保 證金10萬元予華固公司,並簽立華固新綠洲裝修工程切結書 ,且原告於106年1月4日至106年1月6日間在系爭建物陽台裝 設鋁窗,已違反該裝修工程切結書(華固新綠洲裝潢施工管 理辦法第9條第4款)規定,被告因此無法予以驗退,故上列 裝潢保證金10萬元目前仍由華固公司保管中。雖然新北市工 務局於106年9月21日新北工寓字第1061873963號函回覆原告 其加裝鋁窗事實,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是原告既 簽立該裝修工程切結書,自應遵守該裝修工程切結書(華固 新綠洲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第9條第4款)規定。是原告請求被



告應簽名蓋章向華固建設申請返還給付原告10萬元本息如訴 之聲明第一、二項所示,即屬無據。
㈢依華固新綠洲社區管理委員會106年6月19日及同年7月21日 「住戶後陽台加裝鋁窗事宜」公告(見本院卷第25-28頁、 第107-109頁),被告並未於華固社區之公佈欄公告原告有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上列社區裝潢管理辦法,惟 原告並未違反上開規定。又依106年6月14日華固新綠洲第一 屆管委會第8次會議記錄、106年8月9日華固新綠洲第一屆管 委會第10次會議記錄、106年9月13日華固新綠洲第一屆管委 會第11次會議記錄及106年10月4日華固新綠洲第一次公設點 交會前會協商會議記錄(見本院卷第35-36頁、第117-119頁 、第133-219頁)所示,雖被告有於住戶意見內容、提案及 決議、決議內容及辦理情形、與會內容及決議事項理中記載 ,違規裝潢戶退保證金討論案、(A3-5樓後陽台鋁窗)、違 反裝潢管理辦法之住戶保證金扣留等事宜;8/16早上10:00 工務局等2位成員至本社區現勘違反裝潢管理辦法之住戶; 有關101號5樓退裝潢保證金10萬元事宜,因該戶加鋁窗已違 反本社區裝潢管理辦法之規定,由於驗退暫時有爭議,經在 場委員共識決後,同意暫時不退款,並張貼於華固社區之公 佈欄等情。惟查,原告既有於106年1月4日至106年1月6日間 在系爭建物陽台裝設鋁窗,而違反該裝修工程切結書(華固 新綠洲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第9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則被告 於上列會議記錄之記載,僅係被告就原告住戶意見、提案及 決議、決議內容及辦理情形、與會內容及決議事項理中之記 載,並公告社區住戶周知,其記載之上列內容既與事實相符 ,且未揭露原告姓名,顯無任何不法,自難認被告有何不法 侵害原告(乙○○)個人之名譽權。是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 歉啟事等如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亦屬無據。
五、結論:
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 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假執行: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八、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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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