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9號原 告 傅羿樺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複 代理人 蕭烈華律師被 告 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文程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余俊偉被 告 立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訴訟代理人 張嘉文被 告 陳志賢被 告 仲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訴訟代理人 張嘉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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