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35號
PCDV,106,訴,2835,2018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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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35號
上 訴 人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尚豪鄭綉湘因106年度訴字第2835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玖拾捌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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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