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35號
上 訴 人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尚豪及鄭綉湘因106年度訴字第2835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玖拾捌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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