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蔡銘峰
訴訟代理人 吳秋圓
被 上訴人 新北市三重區仁義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信利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
4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9,28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
法第69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提出上訴人委任吳秋圓為訴訟代理人
之合法委任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