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1號
PCDV,106,建,21,2018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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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才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郭玉梅
訴訟代理人 熊大才 
被 上訴人 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66,0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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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才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