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原 告 張新哲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原 告 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原 告 禹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綸原 告 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原 告 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章原 告 力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窓輝原 告 禾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星原 告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朝榮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被 告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訴訟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王聖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朝容」記載,應更正為「柯朝榮」。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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