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雅工程有限公司、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
程行、禹埕有限公司、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阡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力恊企業有限公司、禾悅有限公司、利義白鐵工程有
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肆仟玖
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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