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9號
原 告 陳佶興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陳信凱
陳佳玲
陳楊月汝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方面第一項第2 行關於「被告陳陽月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楊月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 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 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