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53號
PCDV,106,勞訴,253,2018052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王守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英琇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
4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97,2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