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原 告 巫錦唐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被 告 巫錦滄 巫錦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蕭烈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