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03號
PCDM,107,訴,203,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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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號
具 保 人 陳冠豪
被   告 唐家博
指定辯護人 李國盛律師(本院義務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具保人陳冠豪因被告唐家博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2 萬元,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 告釋放(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茲因被告經本院 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 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 ,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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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