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7年度,70號
PCDM,107,聲判,70,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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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永鴻
代 理 人 曾紀穎 律師
被   告 仇培峯
      賴煥達
      何培禎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1543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5411 號),聲請交
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無理 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仇培峯賴煥達何培禎 等3 人涉犯詐欺等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 107 年1 月2 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35411 號為不起訴處分, 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 議為無理由,而於107 年2 月10日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15 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前述偵查卷宗核閱無誤;又上開駁回再議之處分 書,係於107 年4 月3 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聲請人旋於107 年4 月13日 向本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有聲請狀首頁之本院收狀戳可 按,故本件聲請程序於法核無不合,先予敘明。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仇培峯係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廣禾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亦為廣升商業機 器有限公司(下稱廣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煥達係 廣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何培禎則為廣禾公司及廣升公 司之會計。被告仇培峯賴煥達何培禎3 人均明知廣禾公 司、廣升公司與聲請人之合作模式,係由廣禾公司、廣升公 司先行對外覓得欲承租影印機使用之客戶,覓得客戶後,由 聲請人向廣禾公司或廣升公司購買影印機並支付買賣價金, 聲請人再將購入之影印機出租予廣禾公司及廣升公司,廣禾



公司、廣升公司應按月給付影印機租金予聲請人,該商業合 作前提係聲請人支付影印機價金可取得機器之所有權,且確 實有該等客戶承租影印機使用;詎被告3 人竟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業務侵 占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9 月間起,向聲請人佯稱廣禾公司 或廣升公司之客戶有租賃使用影印機設備之實際需求,並向 聲請人出具如附表所示廣禾公司或廣升公司與客戶間不實之 租賃合約書而行使之,藉以取信於聲請人,致聲請人因而陷 於錯誤,誤信確有該等客戶欲承租使用且已與廣禾公司或廣 升公司簽訂租賃契約,遂向廣禾公司或廣升公司購入影印機 並支付價金;而被告3 人亦明知該等影印機業已出售予聲請 人,其所有權應歸屬於聲請人,渠等係因租賃關係而持有, 竟將該等影印機侵占入己並出售予其他租賃公司。嗣經聲請 人向如附表所示客戶聯繫後,始獲悉上開租賃合約書並非該 等客戶與廣禾公司或廣升公司所簽訂,且客戶使用之影印機 已移轉為其他租賃公司所有。因認被告仇培峯賴煥達、何 培禎等3 人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等罪嫌。三、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 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 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 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刑 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 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 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 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 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 將一般經驗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53 年台上字第65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32年上字第67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五、原檢經調查後,認以:
㈠觀諸卷附如附表所示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等承租人就



渠等與廣禾公司、廣升公司間租賃合約書所為之函覆內容, 及證人即如附表編號30所示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 大隊資訊室承辦人謝睿騰警員於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所示 之各租賃合約書,或係廣禾公司、廣升公司因出租影印機設 備而與各該承租人所簽訂,或係廣禾公司、廣升公司為推廣 影印機出租業務,預先與需求單位洽談影印機租賃價格方案 而簽署,尚無任何偽造或變造租賃合約書,或盜用印章、印 文之情;且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需以從事業務 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始足當之,本件如附表所示租 賃合約書,縱有部分並非該承租人與廣禾公司、廣升公司實 際所簽訂之租賃合約書,惟該等租賃合約書僅係聲請人貸予 廣禾公司、廣升公司款項之審酌條件,而聲請人與廣禾公司 、廣升公司簽訂融資性租賃合約,亦已獲相當之保障(詳下 述),尚不能認聲請人因此而受有損害,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被告等人所為尚與刑法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要件不合,自難遽以該罪名相繩。 ㈡本件聲請人認其與廣禾公司、廣升公司之商業合作模式,係 由廣禾公司、廣升公司先行對外覓得欲承租影印機使用之客 戶,嗣覓得客戶後,由聲請人向廣禾公司或廣升公司購買影 印機並支付買賣價金,聲請人再將購入之影印機出租予廣禾 公司或廣升公司,由廣禾公司、廣升公司按月向承租機器之 機關、學校或公司、團體收取租金,再依約按月給付影印機 租金予聲請人,聲請人購買影印機並支付價金,取得機器之 所有權等情。惟被告等人辯稱:廣禾公司、廣升公司係經營 事務機器設備出租及買賣業務,因自有資金有限,僅能靠銀 行貸款融資購買機器出租,銀行貸款額度受限,遂以向租賃 公司融資資金作為公司財務週轉使用及購置機器租給客戶端 ,廣禾公司、廣升公司向聲請人融資貸款,最初融資金額係 以36期分期還款,嗣自101 年起縮短為24期還款完畢,並應 簽署融資金額總額保證本票,保證本票金額隨融資案件陸續 增加,亦會陸續簽立,渠等簽立最後一張本票金額為1 億5 千萬元,並於101 年12月18日及103 年9 月12日以被告仇培 峯本人所有座落臺北市實踐街及漢口街兩間房屋供作融資抵 押之擔保設定,依據雙方當時口頭協議,由被告仇培峯提供 房屋擔保品,廣禾公司、廣升公司與客戶端簽署租賃文件, 計算利息金額換算每期應償還金額,並預先開立還款支票( 期票),聲請人將扣除利息之款項貸予並撥入廣禾公司或廣 升公司之銀行帳戶,廣禾公司、廣升公司並開立機器品名發 票,每月待廣禾公司或廣升公司支票兌現,再由聲請人開立



租金收入發票予廣禾公司或廣升公司,亦即廣禾公司、廣升 公司與聲請人間係融資借款關係,而自103 年9 月起,廣禾 公司、廣升公司因財務週轉問題,無法兌現預先開立予聲請 人之融資還款支票,經與聲請人協商,雙方於103 年10月13 日簽署合作協議書、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廣禾公司、廣升 公司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 億2,239 萬7,115 元;嗣聲請人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而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5 年4 月間拍賣被告仇培峯上開臺北 市實踐街房屋,執行所得金額為1,768 萬元,聲請人分配金 額637 萬1,314 元,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5 年6 月間拍賣被告仇培峯上開臺北市漢口街房屋,聲請人分 配金額為649 萬4,387 元,總計聲請人受償金額為1,286 萬 5,701 元等語,並提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廣升公司、廣禾公司應付票據明 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合作協議書、協議書、補 充協議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及附件之強制 執行金額分配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及附件 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等為憑。倘 本件聲請人與被告等人間之合作模式,係如聲請人所述,由 聲請人出資購買機器,再由廣禾公司、廣升公司對外進行租 賃行銷,廣禾公司、廣升公司賺取租金之差額,則何以廣禾 公司、廣升公司竟會積欠聲請人本金達1 億2,239 萬餘元? 反之,由被告仇培峯以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 保,及簽發擔保本票等情觀之,堪認渠等間之法律關係應係 廣禾公司、廣升公司向聲請人借貸之融資關係;而廣禾公司 、廣升公司與機關、學校或公司、團體簽署之租賃契約,係 向聲請人融資之必需文件,廣禾公司、廣升公司按月收取租 金後,按月攤還向聲請人融資購買機器之款項(即預先開立 支票作為分期還款之用),且被告仇培峯亦稱渠等與聲請人 以此交易模式合作已維持8 年,在此8 年內被告等人均依約 履行,未見聲請人所何損害之情,廣禾公司、廣升公司嗣後 係因其與客戶間之租賃合約未能延續,或因價格、服務、設 備品質等問題,致未能持續收取租金,導致無法支付業已預 先開立之支票(期票)而有週轉不靈之情形,然此部分亦經 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部分債權已獲清償,未受清 償部分則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由是觀之,尚難認被告 等人有何施用詐術,致聲請人陷於錯誤之詐欺犯行,自無從 對被告等人以刑法之詐欺罪名相繩。
㈢至聲請人所指被告等人侵占聲請人所有之影印機設備乙節, 廣禾公司、廣升公司與聲請人間實屬借貸之融資關係,業如



前述,被告等人提出客戶端租賃關係之契約文件,並簽署本 票及預先還款支票(期票),由聲請人融資撥款,供廣禾公 司、廣升公司購買機器設備,所購得之機器設備自為廣禾公 司、廣升公司所有,難認被告等人有何侵占聲請人財物之可 能;雖廣禾公司、廣升公司與聲請人所簽訂之融資性租賃合 約中,記載廣禾公司、廣升公司須於繳清所欠之融資款項後 ,始取得影印機標的物所有權,然此僅屬雙方債權契約之約 定,縱被告等人嗣後將該等影印機出售予他人,亦僅屬民事 上之債務不履行問題,難認被告等人有意圖不法所有而侵占 聲請人財物之犯行,無從論以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名。六、原檢綜合審酌偵查中所有之事證資料,認本件廣禾公司、廣 升公司與聲請人間,係融資之借貸關係,合作模式為由廣禾 公司、廣升公司先覓得需用影印機設備之機關、學校、公司 、團體等承租人後,持其與各承租人間之租賃合約書向聲請 人貸款,供作廣禾公司、廣升公司購入影印機設備之資金, 廣禾公司、廣升公司除簽發保證本票及分期償還之支票,作 為擔保、清償借貸款項之用外,並另由被告仇培峯提供名下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還款之擔保;如附表所示 之租賃合約書,即係在此合作模式下,由廣禾公司、廣升公 司與各該承租人簽訂,或廣禾公司、廣升公司為推廣影印機 出租業務,預先與需求單位洽談影印機租賃方案而簽署,並 無何偽造、變造文書,或盜用印章、印文之情事,且該等租 賃合約書既僅係聲請人貸款予廣禾公司、廣升公司之審酌文 件,而聲請人與廣禾公司、廣升公司簽訂融資性租賃合約, 亦已獲相當之保障(詳前述),是縱該等租賃合約書有部分 並非承租人與廣禾公司、廣升公司最終實際所簽訂者,亦不 致使聲請人或他人受有損害,自難認被告等人有何業務登載 不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又廣禾公司、廣升公 司與聲請人間上開融資貸款之合作模式,已行之有年,廣禾 公司、廣升公司向聲請人貸款時,均開立保證本票及分期償 還支票,復由被告仇培峯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嗣 因廣禾公司、廣升公司與客戶間之租賃合約未能延續,或因 價格、服務、設備品質等問題,致廣禾公司、廣升公司未能 持續收取租金,進而無法依約清償聲請人之借款,而聲請人 亦經由強制執行程序實行其擔保權利,雖仍有部分債權未能 獲償,然究難認被告等人有何施用詐術,致聲請人陷於錯誤 之詐欺犯行可言。再本件廣禾公司、廣升公司向聲請人融資 貸款購買影印機設備,所購得之機器設備自為廣禾公司、廣 升公司所有,雖廣禾公司、廣升公司與聲請人所簽訂之融資 性租賃合約中,記載廣禾公司、廣升公司須於清償融資款項



後,始取得影印機標的物所有權,然此僅屬雙方債權契約之 約定,縱被告等人嗣後將該等影印機設備出售予他人,亦僅 屬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問題,難認被告等人有何意圖不法所 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聲請人財物之犯行。原檢本於上開認 定,以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而為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處分, 經本院調取全部偵查卷宗詳予核閱後,認依偵查中曾顯現之 證據,聲請人所指被告等人涉犯偽造文書、詐欺、業務侵占 等罪嫌之不利事證,業據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而原不 起訴處分及原檢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所載理由,亦無何違背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形。聲請人仍執前 詞,就原檢已調查明確之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爭執,均非得 據為交付審判之理由。綜上所述,原檢採證認事,並無何違 法或不當之處,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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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承租人 │出租人 │客戶與廣禾公司或 │承租人主張影印│
│號│ │ │廣升公司租賃期間 │機所有權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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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廣升公司│102年1月1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 │ │106年12月31日止 │ │
│ │ │ │102年2月20日起至 │ │
│ │ │ │107年2月19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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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廣升公司│101年9月5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學生家長會 │ │106年9月4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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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廣升公司│103年3月1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 │ │108年2月28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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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限責任臺北市立中山│廣禾公司│103年2月10日起至 │日盛公司 │
│ │女子高級中學員生消費│ │108年2月9日止 │ │
│ │合作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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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廣升公司│100年11月4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 │ │105年11月3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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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廣升公司│100年11月1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中學 │ │105年10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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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限責任臺北市立景美│廣禾公司│100年11月17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女子高級中學員生消費│ │105年11月16日止 │ │
│ │合作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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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限責任國立基隆高級│廣升公司│100年9月1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 │105年8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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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廣禾公司│100年12月25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職業學校 │ │105年12月24日止 │ │
│ │ │廣升公司│103年1月1日起至 │ │
│ │ │ │107年12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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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廣升公司│102年12月3日起至 │日盛公司 │
│ │小學 │ │107年12月2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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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廣禾公司│102年1月3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設醫院北護分院 │ │107年1月2日止 │ │
│ │ │ │103年8月5日起至 │ │
│ │ │ │108年8月4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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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北市立育林國民中學│廣升公司│102年12月1日起至 │日盛公司 │
│ │ │ │107年11月30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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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廣禾公司│103年1月2日起至 │日盛公司 │
│ │ │ │108年1月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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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升公司│101年3月1日起至 │未交付機器 │
│ │ │ │107年2月28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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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禾公司│101年1月2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 │ │106年1月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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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限責任臺北市立第一│廣禾公司│100年9月26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女子高級中學員生消費│ │105年9月25日止 │ │
│ │合作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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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臺北市立濱江國民中學│廣升公司│103年1月1日起至 │日盛公司 │
│ │ │ │107年12月31日止 │ │
├─┼──────────┼────┼─────────┼───────┤
│18│有限責任臺北市立大直│廣升公司│102年3月15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 │107年3月14日止 │ │
│ │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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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臺北市立新民國民中學│廣禾公司│103年2月1日起至 │ │
│ │ │ │108年1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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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臺北市中正區南門國民│廣禾公司│102年4月1日起至 │ │
│ │小學 │ │107年3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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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新北市樹林區大同國民│廣升公司│103年3月21日起至 │永豐金租賃公司│
│ │小學 │ │108年3月20日止 │ │
│ │ │ │103年6月16日起至 │ │
│ │ │ │108年6月15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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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廣禾公司│101年9月1日起至 │ │
│ │ │廣升公司│106年8月31日止 │ │
│ │ │ │101年11月23日起至 │ │
│ │ │ │106年11月22日止 │ │
│ │ │ │102年2月5日起至 │ │
│ │ │ │107年2月4日止 │ │
│ │ │ │103年1月1日起至 │ │
│ │ │ │107年12月31日止 │ │
│ │ │ │103年4月3日起至 │ │
│ │ │ │108年4月2日止 │ │
│ │ │ │103年5月21日起至 │ │
│ │ │ │108年5月20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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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禾公司│100年11月5日起至 │和潤公司 │
│ │ │ │105年11月4日止 │日盛公司 │
│ │ │ │102年2月1日起至 │ │




│ │ │ │107年1月31日止 │ │
│ │ │ │103年3月5日起至 │ │
│ │ │ │108年3月4日止 │ │
│ │ │ │103年6月5日起至 │ │
│ │ │ │108年6月4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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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臺北市私立再興小學 │廣禾公司│102年11月1日起至 │ │
│ │ │ │107年10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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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新北市新莊區光華國民│廣升公司│103年7月10日起至 │ │
│ │小學 │ │108年7月9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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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廣禾公司│101年10月18日起至 │ │
│ │中學 │ │106年10月17日止 │ │
│ │ │ │102年1月22日起至 │ │
│ │ │ │107年1月21日止 │ │
│ │ │ │103年1月1日起至 │ │
│ │ │ │107年12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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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新北市立新埔國民中學│廣升公司│103年2月10日起至 │ │
│ │ │ │108年2月9日止 │ │
│ │ │ │103年8月18日起至 │ │
│ │ │ │108年8月17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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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國立林口高級中學 │廣升公司│101年12月1日起至 │ │
│ │ │ │107年11月30日止 │ │
│ │ │ │103年2月1日起至 │ │
│ │ │ │108年1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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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有限責任新北市立林口│廣升公司│103年7月2日起至 │ │
│ │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 │108年7月1日止 │ │
│ │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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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廣禾公司│102年12月1日起至 │ │
│ │警察大隊 │ │106年11月30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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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