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250號
PCDM,107,聲,2250,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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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瑞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3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瑞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瑞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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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