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6年度,284號
SCDV,106,竹小,284,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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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小字第284號
原   告 胡益苰
被   告 沈建勳即品藝室內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承攬被告倉庫之油漆 工程,約定於同年月16日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 。詎原告依約完工後,屢向被告請款均未果,被告於106 年 6 月11日雖簽發3 萬元本票保證付款,惟迄今仍未付款。爰 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本票 、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 份及現場完工照片數張為 證,而被告迄未到場或具狀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 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核諸前開事證,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 2 項所示金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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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