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983號
PCDM,107,聲,1983,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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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育玄
選任辯護人 曾威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玄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育玄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6 項、第2 項、第3 項、第4 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二級、第 三級、第四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與 同案被告李翊丞就本件販賣毒品之聯絡過程、分工及獲利朋 分模式等供述情節不符,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予以羈押,並 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林育玄與同案被告李翊丞於本院審理時均已承認犯罪, 其勾串共犯之動機已明顯降低,且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定10 7 年5 月29日宣判;而被告林育玄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249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處分,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7 月5 月1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開始執 行觀察、勒戒在案,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 卷可稽,是被告林育玄應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開始 執行之日即107 年5 月16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林育玄現非 由本院羈押,自無停止羈押與否之情,被告所請尚屬無據,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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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