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3415號
PCDM,107,簡,3415,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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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代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代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代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法院 判處罪刑後,猶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 ,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 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科 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與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999號
被 告 陳代瓏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1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代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1月17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偵字第24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27號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其迭次所犯並經判刑確定之施用毒品 、詐欺案件等案件接續執行,於104年12月24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觀護結束日期為107年12月5日(本件不 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6年12月25日1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之第二殯儀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 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106年12月27日,經本署觀護人通知到署執行 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等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陳代瓏坦承不諱,並有本署受保 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份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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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