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麗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6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麗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古麗薇之犯罪所得垂墜珍珠C圈耳環214壹副(價值新臺幣229元)、巴黎萊雅純色訂製唇膏618專情玫瑰3.7G壹支(價值新臺幣3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 第2行「貝印旋轉唇筆-圓刷1支」,應更正為「巴黎萊雅純 色訂製唇膏618專情玫瑰3.7G1支」;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 己力獲取所需,且已有多件竊盜前科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詎其仍未見悔悟,再犯 本件竊盜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並所竊財物種類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又被告所竊得之垂墜珍珠C圈耳環214一副(價值新臺幣 (下同)229元)、巴黎萊雅純色訂製唇膏618專情玫瑰3.7G1 支(價值385元)等物,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 還被害人,是此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其所竊得之貝印旋轉唇筆-圓刷1支 (價值179元)、Limina手工假睫毛十對入-CR3(價值269元 )、ThisGirl# AA-095手工假睫毛尖尾系列105(價值299元 )等物,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見偵查卷第13頁贓物認領保 管單),是此部分,依同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應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茵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029號
被 告 古麗薇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分敘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麗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6年12月25日13時4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 寶雅樹林中山店內,徒手竊取店長林幸慧所管領、放置在貨 架上之垂墜珍珠C圈耳環214一副(價值新臺幣(下同) 229元 )、貝印旋轉唇筆-圓刷1支(價值179元)、巴黎萊雅純色 訂製唇膏618專情玫瑰3.7G1支(價值385元)、Limina手工 假睫毛十對入-CR3(價值269元)、ThisGirl#AA-095手工假 睫毛尖尾系列105(價值299元)等物(總價值共計1361元) 而得手。嗣因店長林幸慧發現貨架上出現遭拆開的商品包裝 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林幸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麗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幸慧於警詢中之陳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13張、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是被 告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竊取上 開垂墜珍珠C圈耳環214一副、貝印旋轉唇筆-圓刷1支為其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檢察官 謝 茵 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