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720號
PCDM,107,簡,2720,201805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姿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3378號、第4333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姿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 宅急便方式」之記載更正為「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於 106年11月5日上午10時44分,以宅急便方式」,另關於遭詐 騙之告訴人原附表所示之記載均更正為附表一。 ㈡證據欄補充「郭姿吟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與詐騙 集團成員『趙如嫻』LINE對話內容1份、證人即告訴人魯駿 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魯駿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記錄表1份」。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2724號移送併辦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核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關係,為 法律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案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請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 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 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 失之風險,兼衡被告無前科,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告 訴人等受騙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 沒有拿到錢等語(見偵字第3378號卷第4頁、偵字第4333號 卷第4頁)。此外,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 取不法所得,故本案不另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0 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相對人│詐騙時間及方式 │跨行轉帳時間│轉帳金額 │
│號│ │ │ │ │
├─┼───┼────────────┼──────┼─────┤
│1 │王昱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7│106年11月7日│2萬2,989元│
│ │ │日20時10分許,冒充為DEVI│22時9分許 │ │
│ │ │LCASE網站人員,撥打電話 │ │ │
│ │ │向王昱凱謊稱因工作人員疏│ │ │
│ │ │失,其先前交易誤設為分期│ │ │
│ │ │約定轉帳,將遭連續扣款云│ │ │
│ │ │云,再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撥打電話佯稱係郵局客服│ │ │
│ │ │人員,要求王昱凱操作自動│ │ │
│ │ │櫃員機以解除連續扣款云云│ │ │
│ │ │,致王昱凱陷於錯誤而跨行│ │ │
│ │ │轉帳至大眾銀行帳戶。 │ │ │
├─┼───┼────────────┼──────┼─────┤
│2 │魯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7│106年11月7日│2萬9,985元│
│ │ │日21時13分許,冒充為WIFI│22時10分許 │ │




│ │ │分享器公司人員,撥打電話│ │ │
│ │ │向魯駿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 │ │
│ │ │,其先前交易誤設為重複下│ │ │
│ │ │單,將遭連續扣款云云,再│ │ │
│ │ │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 │ │
│ │ │電話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客│ │ │
│ │ │服人員,要求魯駿操作自動│ │ │
│ │ │櫃員機以解除連續扣款云云│ │ │
│ │ │,致魯駿陷於錯誤而跨行轉│ │ │
│ │ │帳至大眾銀行帳戶。 │ │ │
├─┼───┼────────────┼──────┼─────┤
│3 │侯秀珍│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7│106年11月7日│2萬9,989元│
│ │ │日21時27分許,冒充為三民│22時13分許 │ │
│ │ │書局網站人員,撥打電話向│ │ │
│ │ │侯秀珍謊稱因其先前訂購書│ │ │
│ │ │籍之資料錯誤,將遭經銷商│ │ │
│ │ │連續扣款云云,再由另一名│ │ │
│ │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 │ │
│ │ │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 │ │
│ │ │要求侯秀珍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以解除分期扣款云云,致侯│ │ │
│ │ │秀珍陷於錯誤而跨行轉帳至│ │ │
│ │ │大眾銀行帳戶。 │ │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378號
第4333號
被 告 郭姿吟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姿吟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成為 他人詐取財物之工具,而有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竟 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上旬間某日,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趙如嫻」之成年人



達成以提供一個帳戶月領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合意,並更 改其申辦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大眾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至新北市板橋 區金門街之某統一超商,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宅急 便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北區中華路2段137號之統一超商華太 門市予「張書豪」收受,而將上開帳戶交予「趙如嫻」及其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掩飾渠 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前揭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跨行 轉帳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入上開大眾銀行帳戶,該等 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 查獲。
二、案經王昱凱侯秀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姿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王昱凱侯秀珍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上開 大眾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告訴人王昱凱侯秀珍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 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二、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嫌,依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幫助犯。被告提供上 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使用而使告訴人2人遭詐騙而跨行轉 帳,係以一個幫助行為,而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係詐欺取 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 三 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相對人│詐騙時間及方式 │跨行轉帳時間│轉帳金額 │
│號│ │ │ │ │
├─┼───┼────────────┼──────┼─────┤
│1 │王昱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7│106年11月7日│2萬2,989元│
│ │ │日20時10分許,冒充為DEVI│22時7分許 │ │
│ │ │LCASE網站人員,撥打電話 │ │ │
│ │ │向王昱凱謊稱因工作人員疏│ │ │
│ │ │失,其先前交易誤設為分期│ │ │
│ │ │約定轉帳,將遭連續扣款云│ │ │
│ │ │云,再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 │ │
│ │ │員撥打電話佯稱係郵局客服│ │ │
│ │ │人員,要求王昱凱操作自動│ │ │
│ │ │櫃員機以解除連續扣款云云│ │ │
│ │ │,致王昱凱陷於錯誤而跨行│ │ │
│ │ │轉帳至大眾銀行帳戶。 │ │ │
├─┼───┼────────────┼──────┼─────┤
│2 │侯秀珍│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7│106年11月7日│2萬9,989元│
│ │ │日21時27分許,冒充為三民│22時13分許 │ │
│ │ │書局網站人員,撥打電話向│ │ │
│ │ │侯秀珍謊稱因其先前訂購書│ │ │
│ │ │籍之資料錯誤,將遭經銷商│ │ │
│ │ │連續扣款云云,再由另一名│ │ │
│ │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佯稱│ │ │
│ │ │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 │ │
│ │ │要求侯秀珍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以解除分期扣款云云,致侯│ │ │
│ │ │秀珍陷於錯誤而跨行轉帳至│ │ │
│ │ │大眾銀行帳戶。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