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033號
PCDM,107,簡,2033,201805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敦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222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155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敦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林敦亞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智易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林敦亞仍不知悔改,自10 4 年11月25日起擔任晟茂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街000 ○0 號,現已解散,下稱晟茂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 ,為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所表彰之交易內容均屬 虛偽不實,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犯意,於104 年11月至105 年2 月間,接續填載不實銷貨 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晟茂公司之名義 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33張(銷售金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2,102 萬6,268 元,稅額共105 萬1,315 元 ),交付予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一新實業社等5 家公司行號 ,其中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西門日記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行 號,並將渠等所收受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32張(銷 售金額合計2,082 萬6,268 元,稅額共104 萬1,315 元)持 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 司逃漏營業稅額共104 萬1,31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貳、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敦亞於偵訊時之認罪陳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㈡證人崔國棟陳木城張博哲徐坤鋐張錫堅呂自修於 偵訊時之證述。
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4 月7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0 4924號函暨所附證據(包含該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晟茂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列印、晟茂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



、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新北市政府105 年10月4 日 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314779號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名冊及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105 年11月27 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1050607537號函暨所附一新實業社 105 年11月25日說明書、西門日記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8日 說明書、允承企業社105 年11月25日承諾書暨進項憑證影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裁處書稿、昶柏工程有限公司 「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列印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列印資料、惹風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105 年12月9 日說明書暨所附交易資料、欠稅查詢情形表)。參、論罪科刑部分:
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林 敦亞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 ,應為接續犯,均僅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為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 從一重即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另被告有犯 罪事實欄所載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之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 逃漏營業稅共計104 萬1,315 元,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 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 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全部 犯行,知所悔悟,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



由,向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 表:
┌─┬──────┬───┬─────┬─────┬────┬──────┐ │編│取得不實發票│ 開立 │ 發票字軌 │ 銷售金額 │ 稅額 │ 提出申報扣 │ │號│之營業人名稱│ 年月 │ 號碼 │(新臺幣)│(新臺幣)│ 抵銷項稅額 │ │ │ │ │ │ │ │ (新臺幣) │
├─┼──────┼───┼─────┼─────┼────┼──────┤ │一│一新實業社 │104 年│SG00000000│200,000元 │10,000元│0元(未提出)│ │ │ │11月 │ │ │ │ │
├─┼──────┼───┼─────┼─────┼────┼──────┤ │二│西門日記 │104 年│SG00000000│523,810元 │26,190元│26,190元 │



│ │有限公司 │11月 ├─────┼─────┼────┼──────┤ │ │ │ │SG00000000│476,190元 │23,810元│23,810元 │ │ │ │ ├─────┼─────┼────┼──────┤ │ │ │ │SG00000000│476,190元 │23,810元│23,810元 │ │ │ │ ├─────┼─────┼────┼──────┤ │ │ │ │SG00000000│333,333元 │16,667元│16,667元 │ │ │ │ ├─────┼─────┼────┼──────┤ │ │ │ │SG00000000│333,333元 │16,667元│16,667元 │ │ │ │ ├─────┼─────┼────┼──────┤ │ │ │ │SG00000000│380,952元 │19,048元│19,048元 │ │ │ │ ├─────┼─────┼────┼──────┤ │ │ │ │SG00000000│688,838元 │34,442元│34,442元 │ │ │ │ ├─────┼─────┼────┼──────┤ │ │ │ │SG00000000│602,733元 │30,137元│30,137元 │ │ │ │ ├─────┼─────┼────┼──────┤ │ │ │ │SG00000000│516,629元 │25,831元│25,831元 │ │ │ │ ├─────┼─────┼────┼──────┤ │ │ │ │SG00000000│430,524元 │21,526元│21,526元 │ │ │ ├───┼─────┼─────┼────┼──────┤ │ │ │104 年│SG00000000│516,629元 │25,831元│25,831元 │ │ │ │12月 ├─────┼─────┼────┼──────┤ │ │ │ │SG00000000│688,838元 │34,442元│34,442元 │ │ │ │ ├─────┼─────┼────┼──────┤ │ │ │ │SG00000000│602,733元 │30,137元│30,137元 │ │ │ │ ├─────┼─────┼────┼──────┤ │ │ │ │SG00000000│430,524元 │21,526元│21,526元 │ │ │ │ ├─────┼─────┼────┼──────┤ │ │ │ │SG00000000│516,629元 │25,831元│25,831元 │ │ │ │ ├─────┼─────┼────┼──────┤ │ │ │ │SG00000000│602,733元 │30,137元│30,137元 │ │ │ │ ├─────┼─────┼────┼──────┤ │ │ │ │SG00000000│688,838元 │34,442元│34,442元 │ │ │ │ ├─────┼─────┼────┼──────┤ │ │ │ │SG00000000│432,000元 │21,600元│21,600元 │ │ │ │ ├─────┼─────┼────┼──────┤ │ │ │ │SG00000000│378,590元 │18,930元│18,930元 │ │ │ │ ├─────┼─────┼────┼──────┤ │ │ │ │SG00000000│119,790元 │5,990元 │5,990元 │ │ │ │ ├─────┼─────┼────┼──────┤ │ │ │ │SG00000000│351,143元 │17,557元│17,557元 │



│ │ │ ├─────┼─────┼────┼──────┤ │ │ │ │SG00000000│289,905元 │14,495元│14,495元 │ │ │ │ ├─────┼─────┼────┼──────┤ │ │ │ │SG00000000│95,305元 │4,765元 │4,765元 │ ├─┼──────┼───┼─────┼─────┼────┼──────┤ │三│允承企業社 │104 年│SG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15,000元 │ │ │ │11月 │ │ │ │ │
├─┼──────┼───┼─────┼─────┼────┼──────┤ │四│昶柏工程 │104 年│SG00000000│1533,676元│76,684元│76,684元 │ │ │有限公司 │12月 ├─────┼─────┼────┼──────┤ │ │ │ │SG00000000│1533,676元│76,684元│76,684元 │ │ │ │ ├─────┼─────┼────┼──────┤ │ │ │ │SG00000000│1533,676元│76,684元│76,684元 │ │ │ │ ├─────┼─────┼────┼──────┤ │ │ │ │SG00000000│1533,676元│76,684元│76,684元 │ │ │ │ ├─────┼─────┼────┼──────┤ │ │ │ │SG00000000│1448,317元│72,416元│72,416元 │ │ │ │ ├─────┼─────┼────┼──────┤ │ │ │ │SG00000000│1619,048元│80,952元│80,952元 │ │ │ ├───┼─────┼─────┼────┼──────┤ │ │ │105 年│AU00000000│748,010元 │37,400元│37,400元 │ │ │ │2 月 │ │ │ │ │
├─┼──────┼───┼─────┼─────┼────┼──────┤ │五│惹風尚 │105 年│AU00000000│100,000元 │5,000元 │5,000元 │ │ │室內裝修 │2 月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備│晟茂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合計33張,發票金額總計21026,268 元,其中32張│ │ │經各該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總計10│ │註│41,315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惹風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門日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