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亞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0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亞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壹陸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 2、3行「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9公克)」,以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倒數第2行暨同欄二倒數第2行「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1包」之記載,均補述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淨重:0.7198公克;驗餘淨重:0.7169公克) 」;並補充「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2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為證據者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 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 予非難,並衡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並其 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0910號
被 告 柯亞宏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亞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474、7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02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7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08號判 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2月1 日3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4時48分許,為警於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路146號前,見柯亞宏形跡可疑,上前盤 查之際,柯亞宏隨即丟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9 公克)而現場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柯亞宏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有上開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可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受如犯罪事 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