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7年度,18號
PCDM,107,智附民,18,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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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
法定代理人 Tony T W Swaffield
訴訟代理人 龐書樵
      梁惠璽
被   告 蔡西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2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 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再按審理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辯論終結, 而原告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遲至107 年5 月24日 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於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收狀戳 日期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另本件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 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限,是其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 訟,或在有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 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宋泓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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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