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442號
TPDV,89,訴,1442,20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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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二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丙○○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
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
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刊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
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王佳惠
                              法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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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