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937號
PCDM,107,審易,937,2018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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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朝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朝政因與告訴人施光國發生乘車消費 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0月29日15時 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內,於該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 「幹你娘」之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 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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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