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113號
PCDM,107,審易,1113,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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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證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6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童證祐係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 ,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下午11時40分許,以暱稱「 ForeIsKet ArEs」登入上開遊戲後,與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 號19樓之16上網登入上開遊戲,以「愛衣控的10摳 醬」為暱稱登入之玩家即告訴人薄林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參與該場次遊戲之玩家特定多數 人可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留言版中,張貼「你去函你爸覽踫幫 他應給他幹母狗比較快啦」等文字辱罵以「愛衣控的10摳醬 」為帳號暱稱之告訴人,足以貶損薄林以「愛衣控的10摳醬 」帳號暱稱於「英雄聯盟」網路遊戲中所建立專屬之人格、 名譽及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 9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被告與告訴人嗣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7 年5 月17日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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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