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俐澐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5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李皇毅為有配偶之人,詎基 於相姦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男女性器 官接合之性交方式,與李皇毅接續發生4次性交行為(李皇 毅所涉妨害家庭罪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之處分)。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39條第1項後段 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39條第1項後段之相姦罪嫌,而依同法第245條 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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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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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6 年10月10│新北市○○區○○路0 ○0 號之儷│
│ │日 │閣汽車旅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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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國106 年10月10│中和區景新街391號之宏仁旅館 │
│ │日至106 年11月14│ │
│ │日間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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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民國106 年10月10│中和區景新街391號之宏仁旅館 │
│ │日至106 年11月14│ │
│ │日間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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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民國106 年11月14│新北市○○區○○路00號之皇都旅│
│ │日 │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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