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 10782 號被告葉佳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 檢察官簽結在案。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驗餘淨重0.32 48公克),經送請鑑驗後,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6 年8 月1 日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 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 新海路某餐廳廁所內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2月12日簽結在案,有該簽呈 1 份附卷可參。又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 包(淨重0.3250公 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3248公克),經送鑑 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 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8 月1 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存卷可查(偵字第20606 號卷 第10、12、34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又送驗耗 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