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323號
PCDM,107,單聲沒,323,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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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克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
第58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6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克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580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 107 年4 月6 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 「安非他命」)5 包,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 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58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已於107 年4 月6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 卷可稽。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5 包,經檢驗結 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一部 分淨重0.9864公克,驗餘淨重0.9854公克;附表編號二部分 淨重0.0757公克,驗餘淨重0.0747公克;附表編號三部分淨 重0.9867公克,驗餘淨重0.9848公克;附表編號四部分淨重 0.2633公克,驗餘淨重0.2628公克;附表編號五部分淨重0. 9998公克,驗餘淨重0.9988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105 年7 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363號鑑驗書1 紙在 卷可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附 表:
┌──┬────────┬──────────────┐
│編號│ 查扣物品 │重量 │
│ │ (檢體外觀) │ │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9864公克 │
│ │(透明結晶) │驗餘淨重0.9854公克 │
├──┼────────┼──────────────┤
│ 二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0757公克 │
│ │(透明結晶) │驗餘淨重0.0747公克 │
├──┼────────┼──────────────┤
│ 三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9867公克 │
│ │(透明結晶) │驗餘淨重0.9848公克 │
├──┼────────┼──────────────┤
│ 四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2633公克 │
│ │(透明結晶) │驗餘淨重0.2628公克 │
├──┼────────┼──────────────┤
│ 五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9998公克 │
│ │(透明結晶) │驗餘淨重0.9988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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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