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261號
PCDM,107,單聲沒,261,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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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寶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972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PHONE 銀色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傅寶永前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972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 期滿。本案扣案之手機1 支含SIM 卡(106 年度紅保管字第 15 15 號,編號第6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傅寶永前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9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07 年3 月16日期滿等情,有該 案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I-PHONE 銀色 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06 年度紅保 管字第15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 (106 年度紅保管字第1515號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李政融所 有),且係被告供上開犯妨害風化犯行所用之物一節,業據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見偵查卷一第14-17 、93-9 4 頁、偵查卷二第19-22 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 份及照片25張附卷可稽(見偵查卷一第34-39、65-71、83 -89 頁),揆諸上開規定,本案就扣案之I-PHONE 銀色手機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聲請沒收,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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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