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2號
PCDM,107,交重附民,2,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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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駱姿穎
      駱姵穎
      駱玟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駱佳元
被   告 楊景迪
      楊景翔
上列被告楊景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5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孫少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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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