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655號
PCDM,106,訴,655,2018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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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鐘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偵字第16455號、106年度偵字第15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文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肆萬零貳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蔡文鐘邱富鈞蔡文鐘(上2人已審結)之友人。邱富鈞 自民國79年6月1日起,受僱於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匯豐公司),並自99年12月1日起,擔任匯豐公司蘆洲廠技 師長乙職,負責該廠營業業績、車輛維修、督導及填載維修 表單等業務,係為匯豐公司處理維修客戶車輛事務之人;蔡 文鐘係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聯邦公 司)之員工,負責該公司車輛保養、管理等業務;唐祥賀則 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德昌汽車保 養廠、三旺汽車材料行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邱富鈞蔡文鐘唐祥賀於102年2月間起至104年5月 間止,為下列行為:
(一)邱富鈞為使其負責之匯豐公司蘆洲廠營業收入能達一定標準 ,而可減少公司對該廠之業績要求,竟與蔡文鐘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先由蔡文鐘將其所負責保養、管理如附表一所示之聯 邦公司車輛,送至匯豐公司蘆洲廠維修,再由邱富鈞於上開 車輛維修時,預估其可虛增之維修費用,嗣於附表一「維修 工作單登載日期」、「領料單登載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 其業務上所掌管之維修工作單及領料單等文書上填載不實維 修項目,以此方式虛增不實之維修項目及維修金額(即可虛 增該廠之營業收入),並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掌 管之維修清單(即儲存於匯豐公司電腦之車輛維修履歷系統 ),且列印如附表一維修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結帳清單,持以 向聯邦公司請款而行使之,致聯邦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該結 帳清單所載維修金額為真實,而依所載之金額支付附表一所 示車輛之維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19萬2,151元予匯豐 公司。嗣邱富鈞蔡文鐘於上開期間委託不知情友人何方岑 (原名何百純)將非屬聯邦快遞公司之車輛(含蔡文鐘在聯 邦快遞公司內湖站、五股站之同事、親朋好友之車輛,下稱



蔡文鐘親友車輛)送至匯豐公司蘆洲廠維修時,邱富鈞為酬 謝蔡文鐘將其負責之聯邦公司車輛送至匯豐公司蘆洲廠維修 ,使匯豐公司蘆洲廠有較佳之營業業績,邱富鈞即先向蔡文 鐘報價,並以附表一所示維修工作單及領料單之維修項目, 對上開蔡文鐘親友車輛進行免費維修,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公 司及及聯邦公司。
(二)邱富鈞為達以附表一所示之車輛向匯豐公司申請不實委託廠 外加工、維修費用,以支應蔡文鐘於事實欄一、(一)所載期 間,將其親友車輛送至匯豐公司蘆洲廠維修,於匯豐公司蘆 洲廠無法維修時,須送往其他維修廠維修所生之費用及酬謝 蔡文鐘將聯邦公司所屬車輛送至其負責之匯豐公司蘆洲廠維 修,使該廠營業收入提升之目的,邱富鈞蔡文鐘承上開犯 意,與唐祥賀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之犯意聯絡,由邱富鈞於附表一「退料單登載日期」欄所示 之時間,就附表一所示車輛填載其業務上掌管、內容不實之 工單退料單,並於附表一「維修清單更改日期」欄所示之時 間,竄改上開維修清單之維修項目及維修金額,另行登載「 引擎本體委外加工」、「廠外加工申請」、「環保局驗車工 資」、「拖吊車費用申請」、「大王銷廠外加工申請」、「 啟動馬達委外加工」等不實維修項目,並依蔡文鐘之指示與 唐祥賀合作,將附表一所示之車輛交由萬國柴油噴射器有限 公司(下稱萬國柴油公司)、萬吉企業社、和勝興業有限公 司(下稱和勝興業公司)環南營業所、加得交通器材有限公 司(下稱加得公司)、互相行有限公司(下稱互相行公司) 、國丞行有限公司(下稱國丞行公司)、啟昌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啟昌公司)、威名噴射器行永豐企業行、金全 重機行及廠外(即非匯豐公司)之技師或維修廠維修車輛後 ,由唐祥賀支付上開維修廠或技師維修之費用共計75萬6,85 0元(詳附表三),並將上開費用陳報邱富鈞邱富鈞即告 以其欲虛增之發票金額,再由唐祥賀填載:發票人為德昌汽 車保養廠、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期、發票號碼及發票金額( 共計199萬6,426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詳附表二) ,持以向匯豐公司請領款項,致匯豐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該 發票所載費用為真實,而依上開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將上 開維修費用199萬6,426元匯入德昌汽車保養廠設於永豐商業 銀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唐祥賀即與邱 富鈞逐筆核對匯豐公司之維修付款資料,唐祥賀並自該等款 項中逐筆拿取發票金額之20%(即15%之佣金及5%)款項 共計39萬9,285元(計算式:199萬6,426元*20%=39萬9,285



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再扣除其支付予上開委外維修廠 費用共計75萬6,850元(詳附表三)後,再依邱富鈞之指示 ,將剩餘之款項以現金84萬0,291元(計算式:199萬6,426 元-39萬9,285元-75萬6,850元=84萬0,291元)交予蔡文鐘邱富鈞即與蔡文鐘唐祥賀共同以此等方式,使匯豐公司溢 付維修費用予德昌汽車保養廠、聯邦公司溢付維修費用予匯 豐公司,致生損害於匯豐公司、聯邦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二、案經匯豐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 1、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下列被告以外之人 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中均已陳 明不爭執之意旨(見本院卷第128頁),本院於審理時提示 各該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之筆錄或文書,並告以要旨, 且經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均已知上述陳 述乃審判外陳述,咸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各該審判外陳述 之證據能力有何異議,依上開說明,應視為被告已有將各該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此部分 審判外陳述之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 連性,其證明力無明顯過低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均得作為證據。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 據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則無傳聞法則規 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 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下列非屬供述證據之 書證及物證,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 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蔡文鐘固不否認確實有將附表一所示車輛及親友車 輛送至匯豐公司蘆洲廠維修,邱富鈞不收工資,只收零件的 費用,親友車輛送匯豐公司蘆洲廠維修沒有取得估價單及發 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將親友車輛 送至匯豐公司蘆洲廠維修均有支付維修費用,且並無至唐祥 賀公司取得酬謝其將聯邦公司送至匯豐公司蘆洲廠維修之報 酬云云。被告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沒有參與開立維修單, 更改維修單或開立假發票等事。另詐欺取財部分,僅有共犯 邱富鈞唐祥賀之證述,且邱富鈞唐祥賀開假發票及維修 單,被告均未取得任何款項,被告應為無罪等節。經查:(一)被告蔡文鐘與同案被告邱富鈞唐祥賀因業務往來而認識。 於本案行為時蔡文鐘係聯邦公司之員工,負責該公司車輛維 修等業務;邱富鈞受僱於匯豐公司,負責蘆洲廠營業業績、 車輛維修、督導及填載維修表單等業務;唐祥賀係德昌汽車 保養廠、三旺汽車材料行負責人。蔡文鐘將如附表一所示之 聯邦公司車輛,送至匯豐公司蘆洲廠維修,邱富鈞於上開車 輛維修時,虛增維修費用,並列印如附表一維修金額欄所示 金額之結帳清單,持以向聯邦公司請款,聯邦公司依所載之 金額219萬2,151元予匯豐公司,使匯豐公司蘆洲廠營業收入 提升;又邱富鈞於附表一所示車輛於匯豐公司蘆洲廠無法修 繕,其乃竄改上開維修清單之維修項目及維修金額,送至附 表三所示非匯豐公司合作廠商修繕,先由匯豐公司之合作廠 商德昌公司支付該委外費用;且為支應免費維修上開蔡文鐘 親友車輛所衍生之費用及酬謝蔡文鐘之報酬等支出,於唐祥 賀將上開委外費用向邱富鈞陳報後,邱富鈞會告以唐祥賀欲 虛增之發票金額,唐祥賀取得匯豐公司匯款扣除一定報酬及 委外維修費用後,依邱富鈞之指示再將剩餘之款項交予蔡文 鐘等情,業經被告蔡文鐘供述確實有將附表一所示車輛及其 親友車輛送至匯豐公司蘆洲廠維修,親友車輛免收工資,且 沒有取得估價單及發票供述在卷;又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富 鈞、唐祥賀分別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證述詳實(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455號偵查卷一 【下稱偵一卷】第295-298頁、105年度偵字第16455號偵查 卷二【下稱偵二卷】第163-169、190-194、260-261、276-2 77、283-284、288-291、295-296反頁、本院106年度審訴字 第965號卷【下稱審訴卷】第100-101頁、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65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02、126、139、266-295、309 -310頁),核與證人何方岑、證人即同案被告唐祥賀之配偶 林玉滿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 二卷第288反-289反頁、295反頁、本院卷第408-418、552-5



58頁);復有同案被告邱富鈞任職於告訴人匯豐公司之人事 資料卡、如附表一所示車輛之維修資料(含維修工作單、領 料單、工單退料單、「車輛維修履歷--工作項目」之電腦列 印畫面、匯豐蘆洲廠結帳清單)、告訴人匯豐公司北區主管 與被告邱富鈞之談話紀錄、告訴人匯豐公司與聯邦公司105 年1月22日協議書、德昌汽車保養廠開立予匯豐公司之統一 發票共61紙、永豐商業銀行南港分行105年10月7日永豐銀南 港分行(105)字第00014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102年1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之往來明細紀錄、萬國柴 油噴射器有限公司估價單11張、103年5月23日傳真報價資料 、永豐企業行之報價單各1張、永豐柴油泵浦企業行估價單 10張、永豐排煙檢測103年6月23日傳真報價資料1張、萬國 柴油噴射器有限公司103年5月23日、102年10月21日傳真報 價資料2張、德昌汽車保養廠三旺汽車材料行於102、103 年間收受發票人為萬國柴油噴射器有限公司萬吉企業社和勝興業有限公司環南營業所加得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互 相行有限公司、國丞行有限公司啟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威名噴射器行永豐企業行金全重機行開立之統一發票影 本等(見偵一卷第13-291頁、偵二卷第1-129、171-177、 210-23 2、263-274、278-280頁及證物袋內)在卷可佐,此 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富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言具有可信 之證明力,茲詳述如下:
1、於105年6月29日偵查中之證述:我本來在匯豐汽車新店維修 廠擔任技師長,於99年12月1日調到蘆洲廠擔任技師長,負 責維修、督導、填載維修表單。我在新店廠時就認識蔡文鐘蔡文鐘是聯邦公司負責車輛管理的人,都是蔡文鐘聯絡維 修事宜,由維修廠派人去聯邦公司牽車回保養廠維修,我在 蘆洲廠時算是保養廠的負責人,所以蔡文鐘都是跟我聯絡汽 車維修的事情,因為蔡文鐘跟我說有一些不是他們公司的車 輛需要維修,請我幫他維修這些車輛,然後再把維修之後的 款項灌到聯邦公司保養維修的費用,因為聯邦公司是匯豐汽 車的大客戶,維修費用匯豐公司都會收得到,所以我就答應 他。模式大概就是聯邦公司的汽車如果有保養維修項目,我 會先開一份正常的保養維修工單給聯邦公司,然後再修改虛 增保養項目的工單給匯豐公司,再把虛增保養的項目使用在 蔡文鐘指定的車輛,蔡文鐘指定的車輛會由蔡文鐘指定的小 姐何百純牽進保養廠維修保養,後來是因為聯邦公司要匯豐 總公司提供車輛保養履歷,他們才發現工單不一樣。(問: 【提示105偵16455號第284頁之證物3】這個你是否有看過?



)我沒看過這一份,這份內容是匯豐公司北區主管跟我會談 內容,其中除了第3點有收取蔡先生3至5次紅包及月初時去 三旺汽車材料行結帳部分外,其他都是實在的,有關收紅包 部分,其實不是紅包,是蔡先生(指被告蔡文鐘)會招待我 們這些技師去吃飯,還有去三旺汽車材料行結帳部分,我知 道蔡先生會固定月初時到三旺汽車材料行,但是我不知道是 不是去結帳。(問:為何會有三旺汽車材料行牽扯在內?) 聯邦旗下有兩個車型,一個是ISUZU,一個是匯豐的得利卡 、尖達,聯邦公司的車輛不管是ISUZU或是匯豐的車子都是 到我們保養廠維修,如果有用到ISUZU的材料,都是到三旺 汽車材料行。(問:匯豐公司表示,你開始跟蔡文鐘虛增維 修項目時間是從102年2月開始到104年4月?)詳細時間我不 確定,但是有做了一段時間。(問:【提示105偵16544號第 5至283頁之附表及維修單據】這些資料有無跟告訴人方面核 對過?)公司那邊有大概跟我講過,但是沒有真的核對過。 (問:照你所述,你開一個正常的工單給聯邦公司,你再從 電腦作業開立虛增的工單,匯豐公司拿虛增的工單跟聯邦公 司請款時,聯邦公司為何不會發現?)給聯邦公司的工單跟 我虛增的工單的總價是一樣的,匯豐公司會開發票跟聯邦公 司請款,因總價相同,聯邦公司就會把款項付給匯豐公司。 (問:聯邦公司的維修單據都是你在處理?)是,維修部分 是我交代技師去處理。(問:列印結帳清單向聯邦公司請款 ,是否是你在處理【提示105偵16455第269、272頁之維修工 作單、結帳清單)?】是,正常的話,我會列印維修工作單 跟結帳清單,之後再請會計寄給聯邦公司。(問:聯邦公司 的車輛維修紀錄是否都是你登錄到電腦上?)對,但是一般 車輛維修紀錄都是由維修技師登錄到電腦等語(見偵一卷第 295-298頁)。
2、於105年8月17日偵查中證述:(問:關於匯豐汽車委託外廠 維修車輛,外廠向匯豐汽車請領款項需要提供哪些資料才能 請款?)我們會請外廠報價,報完價之後總公司會再把錢匯 給外廠。(問:關於外廠請款部分,不需要提供維修車輛的 相關資料給匯豐汽車嗎?如維修照片或換下的材料?)不用 。(問:匯豐汽車怎麼會知道德昌有維修這輛車?)因為是 有合作過的廠商,所以不會每一件都會檢查,車子回來之後 我們公司會檢查有沒有修好,不會去檢查換的東西是不是原 本報價的材料。(問:德昌是誰跟你負責接洽的?)老闆娘 ,名字我忘了。(問:德昌汽車跟匯豐汽車本來就有合作? )我在匯豐新店廠時就知道有三旺這家公司,聯邦公司有不 同廠牌車輛,聯邦公司可能有要求材料要一定的品質,所以



聯邦公司其他廠牌車輛可能都是跟三旺公司叫材料,所以蔡 文鐘才會要我跟三旺公司叫材料。(問:維修為何會找上德 昌?)車子都沒有找德昌維修,為何會有德昌的發票是因為 我修改維修履歷,維修履歷上請款的金額三旺材料沒辦法開 那些金額的發票,三旺就說他另外有德昌的發票可以提供, 所以三旺材料就會拿德昌的發票去請款。(問:為何三旺材 料沒辦法配合你請款金額?)因為三旺是材料行沒辦法開工 資發票等語(見偵二卷第163-169頁)。 3、於105年9月20日偵查中證述:因為聯邦貨運會要送貨到機場 ,但是機場對於排放廢氣有比較嚴格標準,有些聯邦的車子 排放廢氣沒辦法符合機場要求,我就要找會處理的技師幫忙 ,但是因為這些技師有些沒有公司行號,有些雖然有公司行 號,但是沒有跟匯豐保養廠有合作,所以他們做的這些維修 項目,都需要找德昌開發票。另蔡文鐘是要維修非聯邦公司 的車輛,所以我也會修改維修單,那也是其中一個部分。蔡 文鐘委託匯豐維修的車輛,會有聯邦的車跟非聯邦的車。( 問:所以聯邦的車輛,如果匯豐可以維修,全部就在保養廠 內維修,不用再另外偽造維修資料?)還是要,因為需要報 多一點的維修,讓多出來的材料或工資來掩護非聯邦的車輛 維修。如果是聯邦的車輛,匯豐不能維修,就會請外廠維修 ,外廠維修之後,就會請三旺或德昌開發票。請三旺或德昌 開發票的狀況是會以少報多。聯邦的車子進廠之後,我就會 預估可以動手腳的範圍,因為蔡文鐘會要維修非聯邦的車子 ,所以我就會更動維修單的金額,但是因為這些都是預估的 ,所以外廠的技師在跟唐祥賀請款時,唐祥賀就會把實際維 修金額付給技師,但是我會請唐祥賀開立比實際金額多一點 的發票,讓發票金額跟我維修單金額相符。(問:如果是非 聯邦的車子去匯豐維修,你要怎麼處理?)如果可以廠內維 修,就以之前以少報多的部分來做處理,如果不能廠內維修 ,就委外處理,我就會跟唐祥賀叫貨,工資跟材料部分就是 由聯邦車子多預估部分來處理。(問:蔡文鐘哪來那麼多的 非聯邦的車子要維修?)我有聽說蔡文鐘有開保養廠,但我 不確定開來匯豐維修的車子是否是他保養廠的車子,不過有 些開來匯豐維修的車子是蔡文鐘聯邦公司同事的車子。(問 :協助輪胎、虹昌興公司、福輪公司開的發票也有虛報金額 問題嗎?)沒有,協助輪胎是換輪胎的,虹昌興是拖吊的, 福輪是匯豐的子公司,這些都沒有虛開發票問題,只有德昌 有虛開發票(偵二卷第189-194頁)。
4、於106年1月26日於偵查中證述:(問:根據唐祥賀給的外廠 維修廠的報價資料,為何會有聯邦公司新竹站等車輛的維修



資料?)聯邦如果有進入機場的車子,因為進入機場的車子 的廢氣檢驗比較嚴格,所以每年都要做排氣檢驗,因為如果 直接找外廠維修廠做排氣檢驗,沒辦法直接向聯邦請款,因 為聯邦新竹站或桃園站這些地方的車子,都是會找匯豐汽車 新竹廠或桃園廠做排氣檢測,因為這些車子一次都好幾台在 做檢驗,所以業績比較高,我就跟蔡文鐘講說反正都要進匯 豐來做檢驗,就由我蘆洲廠來做,我就會聯絡外廠萬國公司 去牽車,萬國好像是委託永豐做檢驗,這些聯邦新竹站、桃 園站的車輛檢測費用,我就會灌到聯邦公司來蘆洲廠維修的 車輛的工單裡。(問:唐祥賀說外廠維修多少錢,他會跟你 講,另外再加上20%(15%是唐祥賀佣金、5%發票),之後再 由你跟他說要開多少錢的發票,是否是這樣?)我不知道唐 祥賀的佣金是多少,我應該這樣說,匯豐蘆洲廠維修蔡文鐘 交付的車輛是聯邦內湖站,如果是聯邦內湖站車輛,都會先 進匯豐蘆洲廠,我就會在工單上做手腳,因為會有蔡文鐘介 紹的私人車輛來做維修,這些車輛就由聯邦內湖站車輛的工 單來做處理。另外,蔡文鐘為了要讓我做業績,他會把內湖 站以外的車輛,如新竹、桃園等都讓蘆洲廠作業績,一般來 說,這些車輛是做檢測、換輪胎等簡單的事情,我直接在廠 內聯絡外廠的人處理,這種業績蔡文鐘就會叫我報要維修的 價錢,所以我就會叫唐祥賀開維修的價錢發票給匯豐,匯豐 加計利潤之後開立發票給聯邦請款。(問:【提示105偵164 55卷二證物4編號42、附表1編號42及105年10月29日〈應為 105年11月29日〉唐祥賀庭呈之萬國公司103年5月13日車號 000-00估價單】這台車子010-AS萬國公司只有做檢測,報價 是3500元,德昌汽車開給匯豐的發票金額是4萬元,匯豐開 給聯邦的發票金額是42000元,如果照你剛剛所述,是否就 是原本就只有做檢測項目,但是報價卻是報維修價錢?)是 ,通常跟廢氣檢測相關的維修項目就是柴油噴射幫浦,匯豐 報出去的維修價錢大概就是42000元。我這邊作帳其實很簡 單,就是我做一個每個月向聯邦請款總數,我就跟唐祥賀說 德昌開給匯豐的發票總數就是扣掉匯豐的利潤後,由唐祥賀 開給匯豐,我不知道唐祥賀怎麼跟蔡文鐘分。如果匯豐跟聯 邦請款之後,那個月有多的錢沒有用到,那就是蔡文鐘跟唐 祥賀之間去分等語(見偵二卷第283-284頁)。 5、於106年3月3日於偵查中證述:何方岑會將非聯邦公司車輛 開至匯豐公司蘆洲廠修繕,這個模式已經持續好多年了,何 方岑開來的車子,維修報價我都會直接跟蔡文鐘報價,大部 分時候不用透過何方岑。(問:何方岑開來的車子維修的錢 怎麼算?)都是算到聯邦汽車來蘆洲廠維修車輛的工單裡。



何方岑不用付錢給我。大部分何方岑開來維修的車子都沒有 收錢,錢是聯邦公司付的,我會把錢算到聯邦公司維修的工 單上等語(見偵二卷第289-291頁)。
6、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99年12月1日擔任匯豐汽車技師長 。匯豐汽車與聯邦汽車間有業務往來,聯邦公司車輛會給我 們維修。聯邦公司如果要送修車輛,我們會派公司人員到聯 邦公司牽車。我因業務往來認識被告蔡文鐘蔡文鐘在聯邦 公司擔任車管。(問:聯邦公司把車送到匯豐公司修車的正 常流程為何?)他們前一天會把要需要修理的車輛以電話告 知,隔天我們就會派人員去他們公司取車,檢查後跟蔡文鐘 報價,若他們有同意我們維修,維修好就送回。(問:確認 好維修項目後,向蔡文鐘報價時,你是否有需要提供文件? )沒有提供文件,只有電話口頭報告,他覺得OK就維修,維 修完要補估價單給被告,每個月結算時再交付發票給蔡文鐘 。(問:蔡文鐘同意你的報價後,之後修車你要填寫匯豐汽 車何內部文件?)車輛進來我們要開工作單(維修單),工 作單上會記載車牌號碼、車子里程、維修項目。(問:這些 工作單是否是電腦製作?)是由我們輸入電腦後列印出來, 工作單一般都是我管理,我指派師父去修,事後工作單會交 給公司會計處理,並且開發票。(問:維修工作單並不需要 交給聯邦公司?)工作單有三聯,其中有一聯在月底會隨著 請款發票及維修明細寄給聯邦公司。(問:你是否需要填寫 匯豐汽車的行銷服務系統即維修履歷?)報價以後的維修內 容會鍵入電腦內,他就會存在公司的電腦系統。(問:你需 要填的資料一份是維修工作單,還有一份是鍵入電腦的維修 履歷?)電腦履歷不是我鍵入的,依工作單師父檢查需要換 零件,會拿單據去零件室領料,領之後就會出明細。(問: 匯豐公司修車完畢後,是否是聯邦公司會來取車?)我們送 回去。(問:你們把車送回聯邦公司時,是否需要讓聯邦公 司的人簽收匯豐公司的單據?)不需要,只有簽聯邦公司內 部的車輛送回單子。(問:匯豐公司是如何向聯邦公司請款 ?請款時需要何單據?)我們20號會開發票,會計會把明細 等電腦資料交回總公司請款。由我處理列印維修工作、結帳 清單向聯邦公司請款,之後再請會計寄給聯邦公司。結帳清 單是依照維修履歷所列印出。因為發票是1個月開1次,例如 當月維修10台車,總共只會開1張發票向聯邦公司請款,每 個月20號我總結後會交給會計開發票向聯邦公司請款。(問 :你是否有如實登載聯邦公司維修車輛的項目和金額在匯豐 汽車的系統內?)有造假。(問:你是如何造假?)例如聯 邦公司的車輛只需要正常保養,但我可能會虛設一些項目,



例如還不需要換的零件我會報修。(問:【請求提示偵卷一 第296頁】你證稱「會先開立一份正常的維修保養工單給聯 邦公司」,該保養維修工單是否是指卷內的維修工作單?【 請求提示偵卷一第54頁】)是,這是我們的工作單,一般都 是開這種單子,每一台車不管是保養或是維修都要開這張工 單,會先傳正常單據給聯邦公司,該單據匯豐公司也會留存 。(問:後來你是如何虛增維修費用?)我先把正常項目剔 除掉,再放進我想要放的東西。(問:你是如何把該項目剔 除掉?)公司系統可以領、退料,我可以把我先虛擬正常的 零件先剔除,再新增我自己要的零件。(問:你要變動單據 之前是否先要寫退料單?)公司會有退料單,可以用電腦退 料再新增項目就可以修改原來的維修履歷,就不會再手寫退 料單。(問:被告有無拿過非聯邦公司的車輛到匯豐公司維 修?)有,被告有牽來非聯邦公司的車輛由我來安排維修, 但件數較少,比較多的是被告委託何方岑將非屬聯邦公司的 車輛送到維修場保養。前後被告與何方岑總共將非屬聯邦快 遞公司之車輛送去蘆洲廠保養的車次大約30至50次。我不清 楚該車輛實際是何人所有,大概知道是被告的同事或朋友的 。(問:被告拿非聯邦公司的車子給你維修,你是否會填載 在匯豐公司的維修工作單或履歷系統內?)不會。被告及何 方岑送到蘆洲廠維修的公關車,我不會輸入公司的維修履歷 也不會開立相關的維修工單。(問:為何被告拿非聯邦公司 的車輛讓你維修,你沒有填載在匯豐公司的系統內?)因為 我們開立工單就一定要收費,所以被告與何方岑送來的車我 沒有收費。(問:為何沒有向被告收取修車費用?)我知道 修理公關車的維修費,我會灌水在聯邦公司維修車輛裡面。 (問:被告拿非聯邦公司的車輛給你維修時,修車材料如何 取得?)若公司有就用公司的,若公司沒有零件就會向三旺 汽車材料行叫貨。(問:若被告拿來維修的車輛是匯豐汽車 蘆洲廠無法修理,你會如何處理這些車輛?)會請外面會修 的技師維修。(問:廠外修車廠有無包含德昌修車廠?)沒 有。(問:是否認識方才在庭被告唐祥賀?)因業務往來而 認識唐祥賀,有跟他們叫零件。(問:有無曾經把被告拿來 修理的公關車,委由唐祥賀修理?)沒有。(問:被告送來 聯邦公司的車輛若是匯豐汽車廠無法維修,會如何處理?) 請協力廠商處理,協力廠包含修輪胎廠商、幫浦等廠商,不 會交給德昌。(問:之前你稱曾經有把車輛交給唐祥賀去修 理,你會指示唐祥賀發票金額去向匯豐公司請款,此部份流 程為何?)有一些聯邦快遞的車輛若要委外修理,修好後會 請三旺汽車材料公司老闆唐祥賀或老闆娘跟外面的維修場或



維修技師對帳,先給付維修費用給外面維修廠及維修技師, 三旺材料行給付之後我會請三旺開發票給我,金額就是依我 報給他的金額,譬如我若跟聯邦快遞請款4萬,我會請三旺 材料行開3萬5左右的發票,因為內部還有管銷費用,實際外 面修車費用應是1、2萬元。(問:3萬5與4萬之間的5仟元差 額會如何處理?)因為我們公司要營利,不能開4萬我報4萬 ,5仟元是公司利潤及管銷費用。(問:唐祥賀在開立發票 跟匯豐公司請款之前,會先詢問發票要開多少金額?)我會 跟他說。(問:匯豐公司支給唐祥賀的款項入帳後,唐祥賀 是否會跟你說?)不會。(問:匯豐公司溢付給唐祥賀的款 項是由誰實際取得?)總公司會直接匯錢給三旺材料行,應 該是他開原金額多少就匯多少錢。(問:【請求提示偵卷二 第295頁反面】唐祥賀證稱「你曾經指示他把匯豐溢付的款 項取走他自己要的部份,也就是唐祥賀取了這一部份的錢之 後,剩下的會交給被告蔡文鐘」,是否屬實?)有。(問: 你協助被告獲取溢付款項,對你而言有何好處?)會給我們 公司有業績幫助,每個月業績都有80至100萬的業績。(問 :你所謂的業績所指是因為你給被告好處,所以他會把聯邦 公司的車輛都拿到蘆洲廠維修?)金額比較好的都會發給我 們維修。(問:【請求提示偵卷一第289頁】你稱「聯邦公 司的蔡先生已於上個月與邱富鈞聯絡,告知公司在查此事, 希望不要牽扯到他,也不要提起有關公關車的事」,是否屬 實?)是,蔡先生就是被告。(問:被告當時是如何說希望 不要牽扯到他?具體內容為何?)蔡文鐘希望我把這件事自 己承擔下來。(問:【請求提示偵卷一第296頁】你稱「我 虛增的項目用在蔡文鐘指定的車輛公關車的這件事情主管陳 志豪(後來換成莊憲文)他們也都知道,技師也清楚」,為 何他們也會知道?)因為車輛進來很頻繁,大家都會看。( 問:你跟被告蔡文鐘有無仇怨?)沒有。(問:是否會說不 實的話誣陷被告?)不會。(問:你是於何時到蘆洲廠服務 ?)大概工作5年。(問:【請求提示偵卷一第53頁證人經 歷異動資料】於100年5月、101年5月、102年5月是否都被降 職?)是因為年度考績,廠內績效有ABCD等級劃分,比較好 就會升等,比較不好就會降等。因當時蘆洲廠績效不好職級 有被降。(問:你方稱聯邦車子維修時需要報價,跟聯邦公 司對口報價之人是否只有被告蔡文鐘?)窗口有1、2個,其 中有被告,主要對口是被告,都跟被告報價。(問:你跟被 告報價後,被告是否曾經議價過?)多少會。(問:是否知 道在正常情況下,被告對價格決定有無權限?)比較高的金 額他才要往上報。(問:你所報的維修工作單是用傳真、Em



ail還是口頭?)估價單都是用傳真。(問:一開始決定要 維修之前,像被告報價都是用口頭報告?):是。(問:口 頭報價完後是否有維修工作單?)進廠就會有工作單,工作 單都是和估價單一起傳給聯邦,入場確定要修以後我就會先 傳真給他們。(問:他們收到你傳真的維修工作單跟估價單 後是否會有再議價?)偶爾會。(問:【請求提示起訴書附 表一】附表費用219萬是否是你不實維修申報之費用?)大 概是,沒有記很清楚。(問:你方稱被告有送非聯邦車輛去 修車,每次維修花費約是多少錢?)狀況不一無法逐次回答 ,少的有幾仟元,最高有2、3萬,30到50次的公關車,若有 付款約要50萬。(問:【請求提示偵卷一第289頁】你稱「 有四個用途,一、修公關車,二、單位缺料或毀損時用來銷 帳,三、出精品百貨送給客戶,四、剩下的餘額跟三旺開發 票,再報到其他上面」,是否是這四個用途?)對。我修改 維修履歷及處理不實的領料單跟退料單時,不會每一筆都跟 蔡文鐘講,但蔡文鐘知道我都會這樣做,因為我們有配合一 段時間了,都是用這樣的模式。剛開始接觸的模式是我跟他 講報價時,我就會跟被告說這台車只需要保養,但我需要浮 報東西就會跟被告講,被告就會去跟公司提報。我會在電話 中口頭上跟被告說要浮報項目。(問:你給聯邦公司的維修 單,是照確實狀況去維修,還是經過後面修改灌水之後的維 修單?)傳給他們都是還沒有灌水的。(問:灌水後的維修 單是否會給他們?)不會。(問:你方稱非聯邦公司的車輛 大多都是何方岑拿去修理,是否知道何方岑送來車輛都是被 告所指示?)因為何方岑送來的車輛若有問題,我都會跟蔡 文鐘聯繫。(問:你在蘆洲廠除了修被告與何方岑的車輛以 外,還有無再修其他不用開工單、不收錢的車輛?)正常車 輛進來都要開工單收費。(問:你方稱聯邦公司有些車輛需 要送外修時,由三旺材料行去處理?)廠商是我負責找,再 交給三旺去處理後面付款問題。(問:你為何不直接跟外修 廠商去處理帳款跟發票?)有些外修廠商並沒有跟匯豐公司 配合,一定要是匯豐公司有接觸的廠商,不能隨便找廠商維 修,而三旺汽車材料行有跟蘆洲廠有零件的配合往來。(問 :匯豐公司蘆洲廠是何人決定跟下游廠商配合?)三旺汽車 材料行在我還沒來之前就有跟匯豐汽車往來。(問:你在送 外修為何不找有配合的廠商?)因為車子的問題很多,不是 只有1、2間廠商可以處理問題,例如廢氣要找特定廠商處理 。(問:外修找三旺汽車材料行處理是從何時開始?)我進 蘆洲廠2、3年後開始,但日期不清楚。(問:【請求提示起 訴書附表二】此為三旺汽車材料行處理的外修發票,總金額



為199萬,上開金額哪些是完全沒有修?哪些是有修但虛報 款項?)無法區別,有包含完全沒有維修而請三旺提供發票 去請款,也有包含有去維修但維修金額沒有那麼多而灌水的 。(問:若以向聯邦公司請款4萬的例子來說,三旺汽車材 料會開3.5萬,你支付外廠大約1、2萬,每一筆約溢領1、2 萬?)這講的是舉例,沒有辦法確定真的是修多少錢,不是 每一種情形都是這樣的報帳方式。(問:你方稱溢領費用有 四個用途,你又稱錢都是唐祥賀交給被告,你都沒有拿到錢 ,那你是如何處理上述的四個問題?)我虛報零件有些部份 會報在聯邦車子內。被告之前有拿過幾次費用給我,加總約 5至10萬元間。(問:你是如何決定請唐祥賀開多少錢的發 票?要虛報多少的比例?)我只需要知道他能開多少發票給 我,外面修的正確金額其實我不一定會知道,我只知道他只 能開給我3.5萬,不能開太多,我用3.5萬先跟公司提報。( 問:唐祥賀有無拿錢給被告?)我知道有,但不知道多少錢 。我說多報出來的金額,就唐祥賀跟被告處理,我不干涉。 (問:多出來的錢為何要跟被告處理?被告又不是匯豐汽車 的人?)因為這些都是浮報多的,因為是被告報過來的車輛 ,這是浮報以後修完剩下的餘額。(問:請唐祥賀虛報發票 ,實際上有外修的車輛,是指聯邦公司維修的車輛,還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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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勝興業有限公司環南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國柴油噴射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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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丞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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