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4年度,3號
PCDM,104,金重訴,3,20180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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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麟洋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陳君沛律師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王懷頡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葉建偉律師
      蕭棋云律師
被   告 謝昇晉
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陳威廷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李鳴翱律師
      鄭雅文律師
被   告 楊凱博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謝政翰律師
      陳明珠律師
被   告 吳秉燁
選任辯護人 趙子澄律師
      陳宏杰律師
被   告 劉鎮宇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張晏晟律
被   告 張家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被   告 周承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姜秀鳳
選任辯護人 黃昭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7208號、第31141號、104年度偵字第90
1號、第1422號、第1506號、第1507號、第2683號、第4141號、
第6930號)、追加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
字第765號、第766號、第76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507號、第18243號、第16418號、第18
097號、第18098號、第18242號、第18096號、第8931號、第2338
4號、第23385號、第28378號、第31547號、第31549號、第27010
號、105年度偵字第10156號、第10157號、第14344號、第16236
號、第19564號、第19565號、第18608號、第22793號、第35629
號、106年度偵字第8335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
字第66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14386第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419號、第24708號、
第2470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471號等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麟洋犯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王懷頡犯如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謝昇晉犯如附表二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陳威廷犯如附表二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楊凱博犯如附表二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吳秉燁犯如附表二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劉鎮宇犯如附表二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張家祥犯如附表二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周承煬犯如附表二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並宣告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緩刑及負擔。
姜秀鳳犯如附表二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扣案如附表三十二編號1至7、9、11至13、15、18、19至32、43至48、49至52、59至64所示之物;附表三十三編號18、28至31、34所示帳戶內之扣押金額,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以上 6人下稱周麟洋等6人)、龔尉堯、蔡奇偉及朱延帛(原名朱 家緯)(以上3人已審結)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 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 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 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與TA N LUNG LAI(中文姓名:陳隆萊,下稱陳隆萊)及胡朝惟( 陳隆萊及胡朝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通緝)共 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 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 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於民國 103年3月間開始對外宣稱英國必贏博彩娛樂集團(bwin,下 稱必贏集團)係以經營運動博彩為業之老牌公司,近來則改 以就特定之運動比賽項目,於不同之賭盤間下注套利並從中 賺取利差為主要獲利來源,每日均可獲取豐厚利潤,陳隆萊 負責該集團之亞洲地區吸金總體規劃,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新加坡籍人士Jason、Jayden負責講師訓練、說明會之 舉辦等工作,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周慧娟」 及外籍人士Jack負責帳務管理、派發紅利、網站管理、海外 旅遊活動舉辦及相關行政事項,陳隆萊為使必贏集團在臺灣 地區順利發展,遂任周麟洋王懷頡為必贏集團投資顧問, 謝昇晉為必贏集團之講師,由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負責 製作必贏集團會員制度文件資料、安排招募會員活動及擔任 講師說明,並由周麟洋擔任臺灣地區之總上線,謝昇晉、王 懷頡分別為周麟洋之直屬下線,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為 規避責任,復分別由陳威廷擔任王懷頡之直屬下線,楊凱博吳秉燁擔任謝昇晉之直屬下線,由陳威廷楊凱博及吳秉 燁負責吸收會員、傳遞資訊、收受資金及發派紅利等工作, 並由陳威廷吸收劉鎮宇、李采蓉、郭采育(原名郭鳳鳴)( 以上2人已審結)等人為下線,楊凱博吳秉燁吸收陳勇志 (已審結)、張家祥等人為下線,透過劉鎮宇等人持續以召 開小型說明會、引薦投資者參加必贏集團於臺北W飯店、臺 北市復興北路某處大樓、臺北市兄弟飯店等處所舉辦之大型 說明會、舉辦旅遊活動或個別介紹之方式進一步推廣必贏組 織及招募新會員加入,復由周麟洋謝昇晉聘用龔尉堯、胡 朝惟為助理,由龔尉堯及胡朝惟負責必贏集團舉辦說明會、 旅遊活動等行政業務及擔任培訓講師,陳威廷聘用蔡奇偉、 朱延帛等人為助理,由蔡奇偉及朱延帛負責向下線收取投資 款項及發派紅利,以投資必贏集團體運博彩套利保證獲利名 義對外招募會員吸金。
二、必贏集團之吸金運作模式係投資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5萬 元、50萬元、150萬元、250萬元及500萬元(即銅級、銀級



、金級、白金級、鑽石級)為一個投資單位投資成為會員, 新會員至少須將投資金額之半數匯入或存入必贏集團指定如 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因此取得SP點數,另半 數之投資款項則得以其上線因紅利產生之TP點數抵繳,收入 分為靜態收入及動態收入,靜態收入為必贏集團每日給付會 員投資金額0.83%利潤,滿30日可領取投資金額25%利潤, 最高可領取到投資金額200%利潤(即投資期間為8個月,4 個月可回本,8個月可賺取1倍投資金利潤,賺取1倍之投資 金利潤後即不再產生靜態收入),動態收入為招募新會員時 ,分別可依投資單位先抽取推薦獎金即新會員投資金額5、7 、8、10、10%,再收取雙軌對碰獎金即收取累積下線總投 資金額8、9、10、12、12%,此外領導者可再收取領導對等 獎金,由必贏集團支付該投資人3位上線及5位下線的每日賺 取金額5%,下線組織達20層可領見點獎金,即該20層投資 人可領取累積投資金額0.05%利潤。必贏集團與會員約定於 每月1日、11日、21日可領取獲利,出金方式係給予會員一 組登錄帳號及密碼,由會員自行登錄必贏網站(htTP://www .bwinarbitrage.com/bwin)查看獲利並輸入領取金額及指 定銀行帳號後,由必贏集團匯入指定帳號內;另凡介紹新會 員加入者,亦可以其本身累積之紅利點數或向其他會員借得 、換得之紅利點數(即TP點數)換取新加入會員交付之50% 之現金(即所謂對沖獎金)。必贏集團因於短期內吸收大量 資金,而又需支付龐大之靜態、動態獎金,經營發生困難, 遂於103年8月間在網站公告以便利作業程序為由,將每月分 紅3次改為1次,103年9月間必贏集團片面取消現金分紅,要 求投資人接受以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案抵償投資金額,造成 投資會員嚴重損害,總計於103年3月至9月間,必贏集團會 員匯入必贏集團之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金額,已 達8億4781萬0672元(起訴書誤載為8億8638萬3053元),而 因必贏集團創設對沖制度,新會員交付之款項僅須將其半數 匯入或存入人頭帳戶,必贏集團實際吸收之資金總額應尚遠 高於上開匯入附表三至三十一所示帳戶之金額。三、劉鎮宇與郭采育及李采蓉(以上2人已審結)均為陳威廷之 主要下線,其等亦屬王懷頡之下線體系成員。緣李采蓉於10 3年3月間受陳威廷之招攬參加必贏集團於澳門地區舉辦之成 立說明會,並以15萬元投資必贏集團;劉鎮宇前與李采蓉為 男女朋友關係,於103年3月間經李采蓉招攬以15萬元投資加 入必贏集團成為會員,於103年5月間與李采蓉分手後,即直 接與陳威廷聯繫;郭采育於103年4月間經友人即陳威廷下線 陳玠滕(起訴書誤載陳玠騰)招攬加入必贏集團成為會員,



嗣於103年5月間因與陳玠滕不合,而直接與陳威廷聯繫。李 采蓉、劉鎮宇、郭采育於加入必贏集團成為會員後,因必贏 集團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豐厚,復得由上線介紹人直接以獲 取之TP點數與下線投資人繳交之半數投資金額「對沖」而快 速獲利,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 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 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 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與王懷頡陳威廷等人 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 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 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李 采蓉招攬許文宗、張有璦為下線;劉鎮宇招攬蔡世鐘、許金 泰、黃飛鴻、李天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Will-an」、 陳力心、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素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Max」、康正和、姜秀鳳、王百祿等下線;郭采育則招 攬陳永錫、李介心、伍幼君、鄭文婷等人為下線,並各自藉 由召開說明會、招待旅遊活動或私下遊說之方式發展龐大之 下線組織,而向投資者介紹、鼓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與 王懷頡陳威廷等人共同吸金達數億元以上(詳見附表三十 八至四十四所示)。
四、張家祥陳勇志均為楊凱博吳秉燁之主要下線,其等亦屬 周麟洋謝昇晉之下線體系成員。緣於103年5月間,張家祥陳勇志周麟洋楊凱博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為會員, 因必贏集團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豐厚,復得由上線介紹人直 接以獲取之TP點數與下線投資人繳交之半數投資金額「對沖 」而快速獲利,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 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 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與周麟洋、謝昇 晉、楊凱博吳秉燁等人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 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 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陳勇志招攬王信中、簡以珍及吳珮滋 為下線,張家祥招攬鍾振松及「梅先生」等人為下線,並與



周麟洋謝昇晉楊凱博吳秉燁等人共同以召開說明會、 招待旅遊活動或私下遊說之方式發展龐大之下線組織,而向 投資者介紹、鼓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吸收金額亦達數千 萬元以上(詳見附表四十五所示)。
五、周承煬姜秀鳳與蔡世鐘及邱基祥(以上2人已審結)均為 劉鎮宇之主要下線,其等亦屬王懷頡陳威廷之下線體系成 員。緣蔡世鐘於103年5月2日受劉鎮宇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 為會員;周承煬於103年6月14日受蔡世鐘之招攬加入必贏集 團成為會員;姜秀鳳於103年5月14日(起訴書誤植4日)受 劉鎮宇陳威廷之招攬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為會員;邱基 祥於103年6月18日受姜秀鳳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為會員,蔡 世鐘、周承煬姜秀鳳及邱基祥因必贏集團招攬下線之動態 獎金豐厚,復得由上線介紹人直接以獲取之TP點數與下線投 資人繳交之半數投資金額「對沖」而快速獲利,明知除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 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 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 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 ,不得為之,仍與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共同基於違反前 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 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 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蔡世鐘招攬周承煬 、陳錦元、曾坤煌、江永安林潤森、劉政文、林明見及黃 郁棋等下線;周承煬招攬林素真、林德聖及梁祖維等下線; 姜秀鳳招攬王百祿、邱基祥等下線;邱基祥招攬王瀅娟、劉 秋金及邱建偉等人為下線,並以召開說明會或私下遊說等方 式發展下線組織,其中蔡世鐘部分共吸收資金約3000餘萬元 ;周承煬部分共吸收資金1000餘萬元;姜秀鳳、邱基祥之部 分共招收會員100餘人,以每名會員最低投資金額15萬元計 算,吸收資金至少亦達1500萬元(詳見附表四十六至四十七 所示)。
六、陳永錫(已審結)為郭鳳鳴之主要下線,亦屬王懷頡及陳威 廷之下線體系成員。陳永錫於103年4月間,經郭鳳鳴之招攬 加入必贏集團為會員,因必贏集團招攬下線之動態獎金豐厚 ,復得由上線介紹人直接以獲取之TP點數與下線投資人繳交 之半數投資金額「對沖」而快速獲利,竟與郭鳳鳴陳威廷王懷頡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 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



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 絡,由陳永錫以私下遊說並帶領投資者參加必贏集團於W飯 店召開之說明會之方式,陸續招攬廖秋雅、陳錫村、陳孟宗 、王傑洋、傅耕彥、鄭小芳、李國彰等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 案,廖秋雅、陳錫村等人復再行招攬下線加入,其中廖秋雅 之下線約20人,而以此方式向投資者介紹、鼓吹加入必贏集 團投資案,吸收金額亦達數千萬元以上(詳見附表三十九、 四十一所示)。
七、另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劉鎮宇、姜 秀鳳等人,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 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 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 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 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詎承上開犯意仍與下列 之人,於附表三十八至四十七各序號所示之時、地以舉辦餐 會、召開說明會之方式,共同向不特定之投資人宣傳必贏集 團之運作模式,鼓吹、遊說不特定人投資必贏集團,茲說明 如下:
㈠、周麟洋於103年6月間,向龔尉堯告知上開必贏集團之投資方 案,招攬龔尉堯加入投資,龔尉堯遂於103年6月起陸續聽從 周麟洋之指示,將投資金額共305萬元匯入周麟洋指示之人 頭帳戶內。嗣因必贏集團資金週轉不靈而於103年9月間片面 宣布停止發放紅利,周麟洋復承前犯意,於103年10月間再 向龔尉堯宣稱欲引進上開TPO案,而該投資案係以買賣外匯 賺取價差獲利,龔尉堯復再度投資TPO案100萬元(有關參加 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 附表三十八序號03所示)。
㈡、周麟洋於103年6月間,經其下線陳勇志在高雄市仁和街某處 餐廳舉辦說明會,向參加該說明會投資人告知上開必贏集團 之投資案,招攬李連禧等人加入投資,李連禧遂於103年7月 15日將投資金額共50萬元匯入陳勇志擔任負責人之三鑫奈米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 戶內,復於103年7月24日起陸續為友人洪雅匯入投資金額共 300萬元至上開帳戶(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 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序號05所示)。㈢、郭鳳鳴於103年4月間,經友人陳玠滕之推薦加入必贏集團, 並成為陳威廷之主要下線成員,郭鳳鳴復招攬陳永錫為下線 ,與陳威廷王懷頡、陳永錫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



再由陳永錫招攬廖秋雅為下線,並由陳永錫透過廖秋雅持續 發展下線組織,介紹投資人參加必贏集團位於臺北市W飯店 、忠孝東路某間餐廳、兄弟飯店等處舉辦之大型說明會,由 必贏集團指派講師於現場說明必贏集團之投資制度,並由郭 鳳鳴及陳永錫於臺下個別介紹及遊說,自103年4月間起至10 3年8月底止,陸續招攬如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 號06所示之投資人(含廖秋雅在內)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案( 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 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06所示)。㈣、黃飛鴻(已審結)與劉鎮宇劉鎮宇之上線陳威廷王懷頡周麟洋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5月至9月間,以個別 遊說或介紹參加必贏集團於W HOTEL等處舉辦之說明會方式 ,陸續遊說如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01張崑宗 、郭永渝、馮世弼、駱珮姍(原名駱玫秀)、胡睿杰、序號10 所示賴世傳等人及其他不特定之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合 計吸收資金至少計達1082萬5000元(併案意旨書附件一編號 1張崑宗之投資時間應為103年5至7月間、編號2陳文穎之投 資時間應為103年8至9月間、投資金額應為110萬元、編號4 郭永渝之投資時間應為103年8至9月間及投資金額應為302萬 50 00元,分別誤載為103年5月、103年6月及同年8月間、30 萬元、103年5月間及50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 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一各序號01及10所示)。
㈤、蕭國幹(已審結)與黃飛鴻、劉鎮宇陳威廷王懷頡及周 麟洋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至7月間,在 其位於臺北市○○○路0段00號24樓之2承租辦公室,陸續遊 說如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10所示賴世傳等人 及其他不特定之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案,合計吸收資金至少 計達580萬元(併案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涂林德媛之投資金額 應為65萬元投資、編號5黃碧娥投資時間應為103年8月,誤 載為115萬、103年7月間;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 、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一各序號10所示)。
㈥、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於103年6月初之某日,推由謝 昇晉在高雄市七賢路福華飯店舉辦說明會,向參加該說明會 之投資人告知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案,招攬毛冠詠等人加入投 資,毛冠詠遂於103年6月7日及6月12日,在高雄市之「海寶 餐廳」及「科工館餐廳」內,將投資金額共74萬元(起訴書 誤載為29萬元)以提領現金之方式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必 贏集團成員收執;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



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 序號16所示。
㈦、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於103年8月 間,經由必贏集團下線成員張秀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為不起訴處分)向郭家良告知上開必贏集團之投資案,招 攬郭家良加入投資,郭家良遂於103年8月14日將投資金額共 50萬元匯入張秀鳳之郵局帳戶,復由張秀鳳轉交必贏集團成 員收執;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 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至四十三各 序號17所示)。
㈧、姜秀鳳於103年5月14日受劉鎮宇陳威廷之招攬以15萬元加 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案,並成為劉鎮宇之主要下線成員,與周 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劉鎮宇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 ,分別於:
⒈103年7月間,由姜秀鳳之下線成員謝瑞昌(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雄檢】為不起訴處分)於高雄市前鎮區中山 二路與復興路口附近之某處所舉辦說明會,宣稱可投資必贏 集團上開投資案獲取豐厚利潤,使吳冠霖決定投資,而於10 3年7月15日將現金50萬元交付謝瑞昌並轉交姜秀鳳(有關參 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 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1所示)。 ⒉103年9月間,由姜秀鳳之下線成員謝瑞昌於高雄市前鎮區四 維路與復興路口附近之某處所舉辦說明會,宣稱可投資必贏 集團上開投資案獲取豐厚利潤,使謝惠香決定投資,而於10 3年9月4日將現金50萬元交付謝瑞昌並轉交姜秀鳳(有關參 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 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1所示)。 ⒊103年7月底,由姜秀鳳之下線投資人蕭文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檢】另行偵辦)介紹陳建宇參加姜秀 鳳及謝瑞昌於高雄市前鎮區四維路霖園寒軒飯店舉辦之說明 會,宣稱可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獲取豐厚利潤,使陳建 宇決定投資,而於103年8月間將現金50萬元交付姜秀鳳(有 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 ,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6所示 )。
⒋103年9月間,由蕭文祺介紹曾蔡鳳鶯參加由姜秀鳳及謝瑞昌 於高雄市四維路霖園寒軒飯店舉辦之說明會,並由謝瑞昌講 解必贏集團投資制度,宣稱可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方案獲取豐 厚利潤,使曾蔡鳳鶯決定投資,並與盧鈺潔各出資25萬元, 於103年9月5日將現金50萬元交付予姜秀鳳(有關參加時間



、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 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26所示)。 ⒌於103年8月30日,在高雄市三多路上之某餐廳由姜秀鳳之下 線成員謝瑞昌、陳佳妗(雄檢為不起訴處分)等人招攬殷美 蘭加入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並由殷美蘭將50萬元之現 金交由陳佳妗、謝瑞昌等人轉交姜秀鳳(有關參加時間、地 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 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七各序號35所示)。㈨、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分別於: ⒈103年7月30日,由其等之下線成員「陳學毅」、「徐永春」 (姓名年籍不詳)向洪淑姿及羅勇雄稱可投資上開方案,致 洪淑姿及羅勇雄因而共同投資45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 、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22所示)。
⒉103年9月間,由「陳學毅」、「徐永春」在高雄市三民區平 等路舉辦說明會,並由洪淑姿邀請塗東瑋參加該次說明會, 由「陳學毅」、「徐永春」等人解說上開投資案,使塗東瑋 因而投資15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 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 序號22所示)。
⒊103年9月間,由塗東瑋轉介韋竹君參加由「陳學毅」、「徐 永春」在高雄市平等區三民路舉辦之說明會,並由「陳學毅 」、「徐永春」等人解說上開投資案,使韋竹君因而投資15 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 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22所示 )。
㈩、陳勇志楊凱博吳秉燁之主要下線成員,與周麟洋、王懷 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 由陳勇志於103年6月間,透過其下線成員蔡佩珊(新北檢另 行偵辦中)招攬邱瑀竹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致邱瑀竹 決意投資,並於103年7月至9月間,陸續投資242萬5950元( 併案意旨書誤載145萬元)加入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有關 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 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27所示)。、陳勇志楊凱博吳秉燁之主要下線成員,與周麟洋、王懷 頡、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 由陳勇志於103年6月間,透過招攬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 ,致呂紹文決意投資,並於103年6月間起至103年9月間止, 陸續投資38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另由簡以珍、 呂紹文推銷「亞洲旅遊網」之股票,共計88萬3050元(併案



意旨書誤載78萬3050元),合計吸收資金共計468萬3,050元 加入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 、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一各序號28所示)。
、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8 月間,由其等之下線成員邱靖筑、呂紹文(隸屬於陳勇志之 下線系統)向葉育樺稱可投資上開投資案,致葉育樺因而決 意投資,並陸續將投資款項以交付現金或匯款之方式完成投 資,合計共投資45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 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一各序號30所示)。
、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由其等之 下線成員游善安(已死亡,雄檢另為不起訴處分)於103年8 月間,在簡良純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住處,向 簡良純介紹必贏集團保證獲利投資案。簡良純遂於103年8月 22日、103年8月25日、103年8月30日分別投資15萬元、35萬 元、30萬元,而將款項匯入游善安之高雄順昌郵局局號0000 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中,簡良純投資後,亦取得一 組帳號、密碼,可進入必贏網站查看獲利情形。然必贏集團 因於短期內吸收大量資金,而又需支付龐大之靜態、動態獎 金,經營發生困難,遂於103年8月間在網站公告以便利作業 程序為由,將每月分紅3次改為1次,103年9月間必贏集團片 面取消現金分紅,要求投資人接受以認購亞洲旅遊網股權案 抵償投資金額,造成投資會員嚴重損害(有關參加時間、地 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 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32所示)。
、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共同透過 上下線組織為下列行為:
⒈招募胡睿杰擔任南部地區負責招募會員之幹部,胡睿杰與周 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由胡睿 杰提供其不知情之配偶王語彤(雄檢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 設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被害人匯款,共同 對外以投資必贏集團體運博彩套利保證獲利名義對外招募會 員吸金。嗣103年7月間,胡睿杰在高雄市三多路與和平路口 之肯德基樓上向陳國輝遊說,使陳國輝決定投資,而於同年 8月1日匯款15萬元入王語彤上開合作金庫帳戶,由胡睿杰轉 交予必贏集團(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 、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各序 號34所示)。
姜秀鳳之下線謝瑞昌及陳計宏(雄檢另案偵辦中),嗣陳計



宏即經由上線姜秀鳳周麟洋王懷頡陳威廷等人共同基 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9月初某日,由陳計宏出面遊說林 靖喬參加必贏集團於高雄市前鎮區四維路霖園寒軒飯店舉辦 說明會,宣稱必贏集團如上開事實之運作模式可獲取豐厚利 潤,致林靖喬決定投資,而於同日將現金100萬元交付予陳 計宏,由陳計宏轉交予必贏集團(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 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一各序號34所示)。
、周麟洋於103年8月間,透過必贏集團投資人「李若彤」之介 紹,吸收徐兆逸加入上開必贏集團之投資案,徐兆逸與友人 合資投資遂於103年8月25日匯款22萬5,000元加入必贏集團 上開投資案(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 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八序號36所示)。、陳威廷王懷頡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24日, 透過下線成員陳玠滕招募蔡佳芳以30萬元投資必贏集團上開 投資案,嗣蔡佳芳陸續追加投資,合計共75萬元(起訴書誤 載為90萬元)。於103年8月間,透過下線成員劉紀良招募蕭 慧媛以50萬元投資必贏集團上開投資案,嗣再追加投資250 萬元,合計共300萬元。另於103年5月間,透過下線成員徐 嘉甄(嗣改名於徐千詅,新北檢另行偵辦中)招募李友賢陸 續以175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00萬元)投資必贏集團上 開投資案(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 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三十九、四十一各序號18所示)。、陳威廷於103年6月中旬,另與其下線林彥斌及周麟洋等人共 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由林彥斌與其下線黃鈴玉(新北檢另 為不起訴之處分)與曾芳淇相約於新竹縣臺灣高鐵車站見面 ,並由林彥斌及黃鈴玉為曾芳淇介紹必贏集團之投資制度, 使曾芳淇決定投資必贏集團之上開投資案,而陸續以匯款匯 入必贏集團提供之相關人頭帳戶之方式交付投資金額,合計 共515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 交付何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一序號07所示)。、陳威廷基於上開犯意,自103年6月間起,陸續在臺北市兄弟 飯店舉辦必贏集團說明會,並招募吳昭毅、楊榮升等人加入 為其下線,復陸續招募如附表四十一序號15所示之人加入投 資必贏集團之上開投資案,並排入吳昭毅、楊榮升等人之下 線系統,合計吸收資金共計2845萬元(併辦意旨誤載為2180 萬元,有關參加時間、地點、吸收資金、交付方式、交付何 人等事項,詳見附表四十一序號15所示)。
、陳志遇為陳威廷之下線成員,林玉華為陳志遇之下線成員, 陳富榮、劉欣燕(2人為夫妻)則為林玉華之下線成員,邱



子豪則為陳威廷之助理,負責受陳威廷之命為其下線成員舉 辦之說明會擔任講師工作。陳威廷與陳志遇、林玉華、陳富 榮、劉欣燕及邱子豪等人(以上5人已審結,下稱陳志遇等5 人)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於103年7月25日,由陳富榮及 其妻劉欣燕於其等位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0號 之住處內舉辦小型投資說明會,並由陳威廷、陳志遇安排邱 子豪為講師,由邱子豪、陳志遇、陳富榮及劉欣燕等人共同 向張曾玉舜宣稱必贏集團投資案,其後陳威廷再與陳志遇等 5人,以舉辦投資說明會、餐會、出國旅遊及個別遊說等方 式,向張曾玉舜、黃春英、邱素蘭、侯美蓮(下稱張曾玉舜 等4人)及其他不特定之投資人遊說,致張曾玉舜等4人因而 決定加入上開必贏集團投資案,並陸續分別以666萬元(併 案意旨誤載為850萬元,應予更正)、305萬元(併案意旨誤 載為350萬元,應予更正)、346萬2500元(併案意旨誤載為 500萬元,應予更正)及150萬元(共計投資1467萬2500元資 金)投資,且將投資款項分別以現金交付予陳富榮,或以匯 款方式匯入林玉華之臺北龍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及板信商業銀行艋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 永端(新北檢另為不起訴處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併案意旨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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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