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羅火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火貴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930,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原告尚應補繳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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