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25號
CHDV,107,補,325,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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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郭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份比例為何?並提出其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林秀梅郭嘉豪郭嘉榮
  郭玉琳林俊吉林俊旭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㈠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
  、㈡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
  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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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