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郭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份比例為何?並提出其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林秀梅、郭嘉豪、郭嘉榮、
郭玉琳、林俊吉、林俊旭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㈠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
、㈡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
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