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11號
CHDV,107,補,311,201805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鐘珠鴻
聲 請 人 鐘李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3,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