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滄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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