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70號
CHDV,107,補,270,201805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謝志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
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
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當事人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謝樹岳及被告謝樹岳
謝明偵謝明墀謝明奇謝美姿之被繼承人謝楊珠雲就彰化
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2建號、同
段462建號等二筆建物,於民國103年以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資字第102360號,所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
之債權全部不存在。」;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不
動產價額新臺幣2,494,300元為準(供擔保之不動產其價額較債
權額為低)。從而,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494,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