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42號聲 請 人 邱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國安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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