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42號
CHDV,107,監宣,142,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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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邱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國安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徵收費用新
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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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