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溫錦華
上列聲請人溫錦華因與相對人陳冠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溫
錦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以供本院審核。
三、提出相對人陳冠樺(住彰化縣○○鎮○○里○○路000號)之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