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11號
CHDV,107,司票,911,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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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溫錦華
上列聲請人溫錦華因與相對人陳冠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溫
錦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以供本院審核。
三、提出相對人陳冠樺(住彰化縣○○鎮○○里○○路000號)之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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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