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49號
CHDV,107,司票,849,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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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郭家偉
上列聲請人郭家偉因與相對人彭慶寧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郭
家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3張本票(票號:CH551034、CH551035、CH00000
  0號)正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3張本票皆未
  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3張本票有無
  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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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