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08號
CHDV,107,司促,4708,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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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
債 權 人 凌哲風
債 務 人 陳妙怡
債 務 人 朱秀櫻
債 務 人 施乃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永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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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