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
債 權 人 林純列
監 護 人 林欣宜
上列債權人林純列因與債務人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純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合約書影本所載,合約當事人為銘金企
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為林順烈,並非債權人林純列,
與本件支付命令之債權人不符,請具狀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請提出林欣宜為債權人林順烈之監護人之依據。
二、另依合約書影本所示,債務人趙介民僅為見證人,請具狀釋
明向趙介民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耀煌(住嘉義市○區○○街00號4樓)、趙介
民(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郭傳金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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